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探讨
2021-11-22柴沛晨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4期
关键词:企业
柴沛晨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山西 运城 044000)
1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1.1 直接收款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证之日,无论货物是否交付。税差分析:企业收款时,如果客户没有收到货物,在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1.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交付并办理征收手续之日。税款佣金差异分析:如果客户在货物发出和寄售完成当天没有收到货物,企业所得税应确认为收入并应纳税。
1.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和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时间均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征收日期为主,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征收日期的,交货日期为货物发出之日。税会差异分析:在部分情况下,客户接收了货物,如果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应在会计中确认收入,但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1]。
2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2.1 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受到新收入准则影响,企业财务与信息系统应结合新收入准则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然而,当前企业现有财务系统在改革升级中未得到各部门人员充分配合,此项工作在短时间内无法顺利完成,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企业管理者应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要求做好财务数据整合工作,此项工作不可只安排给财务部门人员,而是在所有部门的配合下完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