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
2021-11-22赵文卓
北方经贸 2021年4期
关键词:效率
赵文卓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一、限定交易行为的概念研究
国内有关限定交易的定义数量繁多,差异较大。以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例:王晓晔在《反垄断法详解》中以“独家交易行为”的形式定义了限定交易行为;而曹康泰则以“独家交易”的形式定义了限定交易行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依照中国《反垄断法》具体规定,分别从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就限定交易行为进行了探讨,另外国内部分观点则将限定交易称为排他性交易而以国外的相关定义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将限定交易分为“限定供应及购买协议”并分别对其进行定义;虽然上述对限定交易行为概念界定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反垄断法意义上限定交易行为的特征进行归纳的。
对以上概念进行区分有利于对限定交易行为有更为清晰的界定。限定交易,仅指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比“排他性交易”与“限定交易”可以发现,作为排他性交易来说,从字面上看,其最主要的特征即排他性,其既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中的独家销售协议和独家购买协议,也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虽然排他性交易本质仍是垄断协议,但可能不仅适用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也可能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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