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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替儿子上班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2021-11-22向春华

劳动保护 2021年8期

文/向春华

李甲在未征得某保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让其父亲李乙顶替其工作,保安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向李乙支付过劳动报酬或缴纳过社会保险。因此,不能仅凭李乙在保安公司的工作岗位上上过班就认定李乙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经过入职体检、政审等招聘程序后,某保安服务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与李甲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将李甲派遣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保安公司向李甲发放了工作证、保安服,为李甲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向李甲支付了工资。但自上班以来,实际在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的为李甲父亲李乙,李乙以李甲的名义工作。工作中,李乙与保安公司员工任某联系汇报。

2020年1月22日下午7时,李乙以李甲名义接班。次日上午7时交接班时,同事发现李乙昏倒在保安室,拨打120和110,经检查已无生命特征。

李甲等亲属认为,李乙虽然冒名以李甲的名义在保安公司上班,并于2020年1月23日在工作岗位上去世,但李乙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亡。

保安公司则认为,其未曾聘用李乙为职工,也从未将李乙派遣到第三方岗点从事安保工作,未向李乙支付工资报酬,其与李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的基础条件,双方发生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李乙与保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甲等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李乙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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