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率评价安全水平还应考虑五个条件
2021-11-22牛成杰
劳动保护 2021年3期
文/牛成杰
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减少或遏制各类事故的出现,很多企业也将实现“零事故”“零死亡”作为安全管理的终极目标。那么,是否可以用事故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作为衡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标准?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一起事故的诱因,往往存在着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多种风险要素。
轨迹交叉理论(trace intersecting theory)指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种风险要素同时、同地出现导致的后果,其原理可以简单解释为,当系统内其余条件处于安全状态时,单一的风险要素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比如:当机床主轴处于停转状态时,员工可以直接进入加工区,从事刀具更换、零部件紧固、尺寸测量等作业行为,而不必担心因防护缺失而存在“机械卷入”风险。由此可知,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等于不存在风险隐患,要将事故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标准,仍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是否存在偶然性。一时安全不能代表一世安全,短期无事故发生,可能仅仅因为缺乏了必要的触发条件。长期或阶段性安全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偶然性”的影响,使企业管理者可以认为实施了有效的安全管理,取得了可预期的“无事故”成果。
二是是否存在时效性。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持续对生产经营施加正向干涉,消除或减少无序状态的发生、扩大,才能带来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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