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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的“三无”老太遗产继承案

2021-11-21

新传奇 2021年43期
关键词:养子三无法定继承

一名由福利院供养送终的“三无”老妪,生前并无亲人照看。可离世后不久,她的养子却“空降”现身,争夺遗产。这则令人匪夷所思的不孝养子诉争遗产继承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后,作出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判决。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邮寄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由福利院对这个不孝养子依法进行追诉老妪在福利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此举可谓以儆效尤,令人拍手称快。

“三无”老太故去,后事由福利院办理

黎欣荣,1927年6月生于柳州市。196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其3岁的程跃华,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却一直无法怀孕。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两人最终决定收养一子防老。于是,他们从亲戚的子女中选择了一个男孩,作为养子。

1980年春节期间,程跃华将15岁的外甥黄进喜从河南老家接来柳州。在他看来,自己还有几年就可以退休了,届时外甥也已成年。如果他能考上大学当然好,考不上就让他直接顶自己的职,进厂当工人。

一晃4年过去了,程跃华已到退休年龄,见黄进喜高考落榜,便向单位打了申请退休的报告,黄进喜则顺利顶职。

然而,不幸的是,程跃华刚刚退休1年,就被病魔缠身,于1985年9月中旬去世。黄进喜就承担起了照顾养母黎欣荣的责任。后来,由于黄进喜工作渐忙,就没有多少时间来陪伴养母了。但人老害怕孤独,黎欣荣渐渐萌生了再嫁的念头。

1987年6月,黎欣荣经人介绍,与一名叫张自强的男子结婚,对方有3个已经成年的子女。由于两人年纪偏大,双方再婚后没有共同生育或收养他人。而此时的黄进喜开始疏远黎欣荣。

1994年,柳州市部分区域进入房改期。张自强和黎欣荣经过协商后,购买了原单位的一处42.2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并且登记在张自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

然而,世事难料,同年9月,张自强因病故去。而他的儿女都有各自的家庭,和黄进喜一样,均无时间陪伴黎欣荣。从此,黎欣荣又成了孤寡老人。

2014年7月,黎欣荣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以“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的身份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直至2017年11月病逝,黎欣荣一直都生活在福利院,身后事也是由福利院一手操办。

养子“空降”现身,诉争老人遗产

不久,一直“潜在水底”的黄进喜浮出水面了,其目的不言自明,就是要以养子的身份继承养母黎欣荣的遗产。在如何分割黎欣荣和张自强身后所留的房产问题上,他和张自强的3名子女产生了争执,互不相让。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进喜一纸诉状将张自强的3个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其养母身后所留房产62.5%的份额。方案为:3名被告各自继承12.5%,他愿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补偿3名被告,但要求房屋归他一人所有。理由是他占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在半数以上。

法院立案后,对这起家庭纠纷非常重视,法官于2018年8月10日专程前往黎欣荣之前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走访。据工作人员反映,当时没有任何子女照顾黎欣荣,她入住福利院是经过社区居委会、城区民政局层层审批通过的。

2018年8月15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庭审中,黄进喜认为,其系黎欣荣的养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加上黎欣荣生前并未立有遗嘱或是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其就有权全部继承养母在涉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对此说法,被告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黄进喜与黎欣荣对外既未以母子相称,也没有长期生活在一起。否则,黎欣荣也不够条件进入福利院。由此可以表明,黄进喜在黎欣荣生前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连黎欣荣去世后他都没有参与殡葬事宜。因此,黄进喜与黎欣荣不存在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应该参与黎欣荣的遗产继承。

未尽赡养义务却能继承遗产,法院为何支持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本案而言,黎欣荣与张自强于1987年6月登记结婚,而涉案的房产登记在张自强名下,并于1997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之外,如果要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自强于1997年9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张自强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故法定继承人应该是黎欣荣以及张自强的3个亲生子女。分割比例是,扣除黎欣荣所享有的50%的产权份额外,4人各自继承12.5%的产权份额。即涉案房产62.5%的份额属于黎欣荣所有,张自强的3个子女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而黎欣荣于2017年11月去世,生前未留书面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人确定的问题,根据黄进喜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可知,黄进喜作为黎欣荣与程跃华于1980年收养的养子身份已得到了黎欣荣、程跃华的共同确认,也得到了程跃华所在单位的确认。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于1999年5月12日被批准通过。黎欣荣与程跃华收养黄进喜虽然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生效手续,但由于收养事实发生在1980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并不影响已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故黄进喜应被认定为黎欣荣的养子,属于黎欣荣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另外,黎欣荣无其他子女,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在生前又曾打过电话给案外人蓝洁萍,表明其想将房子留给黄进喜,请求蓝洁萍为其作证。蓝洁萍在本案诉讼中亦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黎欣荣的生前意愿是将房子留给黄进喜。现黄进喜要求继承黎欣荣所享有涉案房产的62.5%的产权份额,符合黎欣荣生前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支持。

诉求虽获支持,但也要承担债务

不过,法院强调,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官前往社区所做的谈话笔录以及福利院出具的证明上看,黄进喜在黎欣荣年事已高、丧失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并未尽到作为养子的法定赡养义务。他还隐瞒其为黎欣荣养子这一事实,导致黎欣荣最终入住福利院。

另外,黄进喜在明知黎欣荣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事实后,却未主动向社区、福利院说明情况,且放任黎欣荣作为“三无”人员由福利院供养,直至终老。黄进喜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逃避赡养责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道德上都应予以严厉谴责和批判。

本案中,法院虽然将黎欣荣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确定由黄进喜继承,但并不代表认可黄进喜的行为。相反,黄进喜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社区、民政部门(福利院)的追责。黎欣荣在福利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查明因其尚有其他财产(遗产)可供执行,故福利院以及相关民政部门可作为权利人另行向黄进喜提起诉讼,依法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登记在张自强名下的房产由黄进喜继承62.5%的产权份额,张自强的3个子女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驳回了黄进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8日,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福利院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依法向黄进喜提起追偿诉讼。

2019年7月20日,福利院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进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黎欣荣于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福利院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330.85元。

黄进喜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院,请求驳回。

2021年4月,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主与法制周刊》 叶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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