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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分析

2021-11-21王功明

就业与保障 2021年7期
关键词:保障金福清市保障制度

文/王功明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福建省福清市政府于2009年7月颁布实施《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这项制度建立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征地难、拆迁难等问题,并对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经济安定局面,以及对推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实践证明,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过程中,还面临着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偏低、被征地农民因户籍变迁而影响参保资格以及当地财政承付压力等问题。因此,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值得探讨。

一、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现状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大幅增加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福清市共有14.5万人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中4.44万人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正常领取养老保障待遇;而2009年福清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只有3.32万名5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中正常领取养老保障金的有1.77万人。经过十年发展,福清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净增了11.18万人,增幅高达336.75%;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正常领取养老保障金人数净增了2.67万人,增幅高达150.85%。

(二)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率逐年提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年支付总额为12185.93万元;而2009年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仅70元,年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为2430.26万元。经过十年来四次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增幅高达400%,有力地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进一步提升了被征地农民获得感与幸福感。福清市财政历年累计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达47146.67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目前,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有两项:一是项目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其中商业经营性用地按每亩6万元的标准来缴纳,其他重点项目用地按每亩1.8万元标准来缴纳;二是以上一年度福清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为基数,暂按1%的比例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注:视情况发展可提高计提比例);另外,福清市人民政府还明确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出现缺口时负责兜底。截至2018年12月31日,福清市预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累计结余为14.89亿元,这为进一步增强保障福清市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提供有力支持。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执行力度得以强化

福清市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养老保障政策,对属于被征地农民对象的,严格按照规定经办流程经过村级初审、大会讨论、公示无异后,报镇街经管、国土、派出所与民政部门进行联审,然后送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各职能部门在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时,严格按照“四个准入”参保条件,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同时对已参保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障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水平还偏低,导致部分农民不愿配合参保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是按照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居民收入之间的“平均补差”标准来确定,虽然城市低保水平逐步提高,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因此,被征地农民感觉与他们的期许相差甚远,从而造成部分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积极,导致逾期申报参保现象比较突出。

(二)户口区域的限制,造成部分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现行政策规定,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范围的条件之一是符合参保条件时户籍关系还保留在原地。但现实是由于嫁娶、就学、就业以及外出经商等原因而迁移户口就会发生户籍变动,从而出现因户口原因未能满足参保条件,造成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三)现行的被征地保障制度缺乏优越性,财政支付压力逐年增强

目前,虽然福清市预留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结余达14.89亿元,但参加被征地保障的农民有14.5万人,其中正在领取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有4.44万人,按现行标准每年支付养老保障金将达1.6亿多,再考虑到今后养老保障待遇会逐步提高以及正常领取被征地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逐年增多等因素,2020年往后每年预计需要支付被征地保障金大概在2.5亿左右。如此一来,福清市财政6年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若干思路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正常调整机制

适时提高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建议政府加大调研,尽可能地从被征地农民需求、期望出发,探讨通过立法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正常调待机制。建议以城市低保水平为基数,随着城市低保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让被征地农民共享福清市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二)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因户籍迁移而产生的被征地养老保障参保问题

毕竟有一部分农民土地被征在前,甚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土地就被政府依法征用,而福清市被征地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是从2009年1月才开始。时间跨度较大,期间难免出现因婚嫁、就学、外出经商务工等外迁户籍现象。因此,建议修订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人为本,放宽户籍限制。明确户籍只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只要征地符合条件时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即可列入被征地农民范围。待其他参保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其参加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妥善解决这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融合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

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探讨完善养老保障政策,即按照“新人新办法”原则,将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障范围;按照“中人中办法”原则,对46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是城居保,待其60周岁后自主选择其中之一的养老保障方式;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对已在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继续按原标准合并城居保养老金统一发放。这样可一举三得:一是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今后养老保障水平,提高他们生活质量;二是有利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三是有利于控制财政承付风险,减轻当地财政今后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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