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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年报风险信息披露研究

2021-11-21梅鲍军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19期
关键词:年报制度信息

梅鲍军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外部利益相关者从财务报表中获得的财务信息无法满足其对多元化信息的需求。而非财务信息可以与财务信息相互补充,能够向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的风险信息,作为最重要的非财务信息的一种,既有信息含量,给外部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公共信息以便于投资决策,降低代理成本,又具有风险特性,传递出未来不确定的信息,给市场带来恐慌,近些年来获得广泛关注。Hope等[1]研究表明,风险信息与短期股票价格显著正相关,为投资者提供了有用的决策信息。上市公司尽早发现其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对外披露,不仅可以避免给利益相关者带来重大损失,稳定资本市场,而且有利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动荡起伏,股价崩盘风险发生的频率增加,投资者对风险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上市公司通过年报将自身的风险情况对外披露是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信号的过程,给投资者判断公司风险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因此,风险信息披露研究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增强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制度变迁与年报风险信息披露

(一)制度环境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文献回顾

政府代表着公众集体利益,有责任对资本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因此,政府成为公司运营中外部压力的主要来源之一。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企业为了满足合法性要求,避免法律诉讼,其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姜英兵和严婷[2]以2007-200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制度环境对会计准则执行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随着地区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显著提高,从而推动了会计准则在该区域的执行。姚海鑫和冷军[3]基于博弈论视角。通过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供给方的博弈模型得出,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可能会隐藏不利消息,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以便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唐勇军等[4]的实证研究表明,完善的碳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环境,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罗元大等[5]以矿业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相对于弱制度环境,强制度环境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总体而言,制度环境的改善能够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

(二)我国会计制度变迁与年报风险信息披露

制度环境的逐渐改善使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处于动态发展中,其中企业会计制度是风险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依据,会计制度的变迁直接决定着企业风险信息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制度变迁是旧制度替代新制度,不断转换推进的过程。我国学者林毅夫[6]将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他们在面对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执行制度的更替,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我国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渐进式强制性变迁的重要属性。

为了满足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更高要求以及与国际会计接轨的需要,2007年,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开始强调公司在披露年度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公司特性对公司在该年度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发生的风险以及应对策略进行充分、准确、具体的披露。从此,我国的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从自愿性信息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并在此后多次强化风险信息披露要求。2012年,证监会又对该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了重大风险的披露要求,不仅要披露一般风险,还要对公司是否新增了对公司发展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判断,并分析其影响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创新成为公司持续发展的动力,随之而来的是企业风险因素的增多,2015年,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再次扩大了风险的内容,新增了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技术升级等原因使公司核心竞争力受损等内容的披露。

我国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调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化,年报信息含量显著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了资本市场信息供给量,增加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给外部投资者、分析师以及审计师提供了更多决策信息,缓解了上市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分析师预测偏差。提高了各主体间的交易效率。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标准变化方面,但风险信息披露涉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批准、披露、咨询分析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由于风险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多样化,且每个公司的个体差异性也较大,虽然制定了正式的风险信息披露标准,但相关标准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部门如何进行监管则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探索过程。风险信息实施机制的构建与一国的制度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息息相关,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获取经验,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

二、年报风险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一)建立良好的声誉机制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外界传递相关的信号来左右处于信息劣势中的外部投资者的判断,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渠道。因此,企业积极主动披露风险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运营存在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更重要的是,企业披露公司存在的风险,并提供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增加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信任,相信企业不仅能预测企业存在的风险,还能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投资者利益,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使其与较劣质的公司区别开来,能够吸引更多投资,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只有在获得高政府合法性和高社会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可持续发展,在低政府合法性和低社会合法性或者只满足其中一个的前提下,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较高[7]。企业为了规避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获得长远利益,不得不根据制度规定对外披露风险信息。政府作为监督的主体,对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一旦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未决诉讼进行大肆渲染,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公司可能面临股票下跌、信用评级降低、融资困难等一系列不利影响。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公司选择对其风险信息进行披露。

三、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年报中的风险信息不仅具有信息价值,还兼具风险特性,若公司披露了较多的风险信息,说明公司基础风险较高,使市场参与者直接感受到企业风险的存在,从而产生了恐慌情绪,甚至可能被部分投资者过度解读,降低分析师预测精确度,导致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企业的融资计划等受到严重影响,管理层为了达到薪酬激励目标或职位晋升等压力,更加看重企业的短期绩效,很可能选择在年报中隐瞒风险信息。此外,进行信息披露的专有成本较高,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管理层存在隐藏风险的可能性,从而产生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状。关于风险信息披露水平的实证研究由来已久,李胜利[8]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主要为历史信息,与企业未来经营目标相关的、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的,可以直观地反映上市公司风险程度的信息很少。且披露出来的信息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分析较少。经过多年的实践,虽然企业的部分风险信息披露频率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具体等问题,仍需监管部门进行重点关注[9]。

(二)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从风险信息的特点来看,风险信息是一种文本信息,首先,其披露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从时间维度看,既有对公司过去存在的风险描述,也包含对未来风险的分析预测,从范围上看,既有对公司内部风险的分析,也有对外部风险的分析;其次,披露的形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通常采用文字与图表结合的方式,由于披露内容的多样性,同样的内容在财务报告上也因公司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给年报风险信息的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企业管理层可能出于机会主义动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可靠性较低的风险信息,而且管理层可能会利用文本信息的特性在进行风险信息披露时选择使用多种方式策略性地披露信息,比如为了降低披露风险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使用更为模糊的词语,降低信息的可读性[10],风险信息的质量下降。郑海平和赵越瑶[11]以煤炭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风险信息的披露现状。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煤炭上市公司在进行风险信息披露时,重点放在对风险现状的描述上,缺少风险对策研究,定性描述较多而定量分析较少、外部环境分析较多,内部主观分析缺乏等问题,大大影响了外部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判断,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风险信息的披露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规范风险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风险信息披露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质量不高等现实问题,站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资本市场长期发展角度,对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强各主体对风险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

既有研究表明,年报披露的风险信息具有决策支持价值,能给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具有决策价值的信息[12]。对投资者而言,在进行决策时,应提高对企业披露的风险信息的关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各主体间的互相监督,积极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风险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既有文献表明,可读性较差的信息会影响投资者对股票收益的预测,导致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13]。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对企业已经存在以及未来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与应对措施以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而不是选择隐瞒。各市场主体都应当提高对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视,形成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是影响风险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应当从避免披露形式多样化及内容模板化、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增加违规披露处罚、缩短披露时间间隔等方面完善披露制度。

第一,为了解决由于风险被管理层视为“坏消息”而导致的披露不充分问题。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将风险细化,对于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披露时应当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其次,监管部门在进行制度规范时,应当确立统一的风险分类标准,既便于政府对风险信息披露的监管,也便于年报使用者判断和分析,精准读取年报信息;最后,对公司特有风险如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风险、金融资产的风险等的披露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为了提高披露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规范披露的形式。大多数公司倾向于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披露,风险的量化影响程度不够,这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真正风险的预估。首先,应区分格式准则和内容准则,格式准则的内容相对简单,语言要求精炼,主要规定披露的项目和顺序。相对于格式准则,内容准则则采用较多篇幅对披露主体如何进行风险披露进行详细说明。其次,可以采用列小标题、图表以及将重要内容用不同颜色标注出来等容易理解的披露形式,有利于提高年报可读性,降低投资者理解偏差。

第三,影响风险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披露的及时性,当披露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适当提高披露频率,缩短披露的时间间隔,使外部信息使用者及时知晓企业运营状况,保障利益相关者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结语

企业信息的披露行为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使企业不断调整信息披露行为以达到制度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年报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我国的风险信息披露由自愿性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且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环境的改善,企业的披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目前我国风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完整性还有待提高。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信息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披露制度以及监管机制,提高各主体对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加快风险信息披露实施机制建设,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披露质量,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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