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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方式与盈余管理问题分析

2021-11-21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14期
关键词:盈余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引言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逐渐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空间,但针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规范时,针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方式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会计计量基础与相应的处理方式。这种差异化计量基础和处理方式,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可比性方面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导致了不同的经济后果。而选择性利用会计处理方法达到企业管理者需要的经济后果,成为大多数企业管理者为取得特定目的而采用的盈余管理的重要方式。

一、盈余管理概述

盈余管理是当前全球各国经济学与会计学领域十分关注并深入研究的课题,但在会计学界,对于“盈余管理”这一概念的界定,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根据大多数人的认同,所谓的盈余管理,就是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企业披露的会计数据信息,采用多种人为手段进行影响与调整的一种行为。而这种影响与调整行为,普遍是根据各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的,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中性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盈余管理于一般意义上的财务造假操纵真是利润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遵循先行会计准则的一种合法的行为,而财务造假则是一种违规违法的行为;其次,企业的盈余管理只是针对企业的盈利时间点进行调整,能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会计利润调节空间,帮助企业合理避税,并确保企业在不同时间段都能有着稳定的盈利分布,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可以说,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不能改变企业实际的盈利状况。例如,某企业在某一年利润极高,就可以适度隐藏自身真实的利润情况,当第二年业绩波动较大,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时,就可以将上一年隐藏的利润拿出来进行平滑清洗,达到“瘦身”的效果,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轻装上阵的目的。而财务造假行为对企业真实利润的操纵,无法在未来进行弥补,导致企业的盈利报表与真实盈利情况存在着永久性的差异。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方式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大都是控制权转让或者是非控制权转让。

首先,是控制权的转让行为。根据第20号准则,企业合并有关规定明确了同个集团控制下的不同企业,股权转让时这种投资的行为是合并形式的,且是长期有效的,根据规定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账面的净资产价值,为自己已取的对应份额,将其作为初始投资的成本,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差额,准确调整自身的资本公积,如果不足冲减的,则应该对留存收益进行一定的调整。

其次为非控制性的转让行为。实际生活被同个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之后,标准未达到合并的,需要根据第2号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以非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企业可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对入账价值进行准确的处理,并通过差额对投资损益进行确认。

三、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分析

(一)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进行的盈余管理,是通过采用多种不同的人为手段,影响与调整企业披露的会计数据信息,从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股权转让,特别是非控制股权转让,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按照非合并方式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但这种方式往往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着不相符的现象。因为在同一控制下,进行股权转让,不会因为出资的比例影响到企业间的合并,比如说,投资的A与被收购B之间可能存在着A控制B的关系,即被投资方可能是投资方的子公司。此外,二者签订的转让协议以及各股东方约定的章程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股权持有形势。而且,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很多企业对于相同的业务可能会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这样会导致会计信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同行业而言,其披露的财务信息在可比性及参考价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同时,采用这种操作方式,也会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对其进行职业判断时,因难度增大而出现失误的情况,他们很难准确地反映出真实的经济活动情况,因为一方面是主观判断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操纵影响。

(二)股权转让定价问题

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股权转让的价格。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明文的有关规定,股票转让的价格明确方式,对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尚未明确。实际操作中,在同年控制权下的企业行内部的股权转让中,基本是以账面价值等价方式进行。该方法简单且一目了然,方便工作人员进行计算和操作,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受市场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每一个企业的资产状况都随时随地发生着一定的波动,特别是上市企业,其账面价值波动较大,造成实现投入资金、实际得到的股票,这两者的价值有不同,且差异明显。如企业的经营情况好,那么股东股权价值与本身投资额相比,更高。相反,企业经营的状况不是很理想,就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价值低于自身的投资额。如果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转让价格为原有的投资额度,实质上未能对股票价值、出资进行有效分别,造成了股权的价值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此外,还可能存在着“阴阳合同”的现象,即签订两份内容完全不同的一个对内、一个对外的合同,对外的并非双方本意,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国家的税收;而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实际生活中,“阴阳合同”现象较为常见,最著名的当属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之间的“阴阳合同案件”以及影视界的“阴阳合同”案件,此外,在房地产行业中,阴阳合同现象也十分常见。但这种定价方法也很难被税务机关所接受,一旦发现,就会面临着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三)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价值计算应按照公允价值来进行。不管是何种交易方法,税务计算时均需要根据实际转让的情况,根据其股权公允的价值,对其收益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特别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大都没有根据这一规定进行,而是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转让的,这样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转让收益,从而能够合理避税。

四、问题解决对策

(一)统一股权转让会计信息

在实际生活中,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行为中会计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都是因为企业考虑到是否形成合并而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但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和负债空间未知的转移,并不是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流出,不会对集团公司整体的总体资产规模、收益总数产生影响,该交易交非购买,无法确定损益。所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视原则,对账面价值进行确认计量,以消除会计信息质量的差异,并便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股权转让定价机制

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确定难以把握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完善股权转让定价机制。在实际生活中,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可能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也可能不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这就导致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可能高于股东的投资价值,也可能远远低于其实际的出资额。为了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公平与公正,应引入第三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真实的价值进行准确计量,从而避免“阴阳合同”等行为的出现,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三)合理进行所得税的筹划

针对当前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应合理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这样既避免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出现,同时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综合税负,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企业可以采取从投资企业先分配利润,然后再进行股权的转让,这样的操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股权处置收益,帮助企业实现良好的盈余管理,从而减少自身因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税负。

结语

综上所述,在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盈余管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必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理利用新会计准则相关的政策,针对上述问题不断完善、解决,避免风险出现,帮助企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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