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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代孕中出生证明的承认规则

2021-11-21王露

关键词:规则儿童

王 露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跨国代孕中法定亲子关系的确定与认可直接关系着意向父母(1)也有可能是两位意向父亲或两位意向母亲,本文为行文简洁,统一采用“意向父母”这一表述。的意愿能否得到顺利实现,决定着儿童后续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牵连代孕母亲及其丈夫(代孕母亲已婚情况下)的相关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儿童出生地国确定法定亲子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出生证明、行政法令、司法判决等(2)有些国家规定亲子关系只能通过法院的命令或判决予以确定,比如以色列、澳大利亚等;有些国家则完全依靠行政管理,比如俄罗斯。,其中出生证明的运用最为普遍,但其在跨国代孕中的承认问题至今未有统一的国际公约予以规定,而区域性与双边条约能够提供的经验比较有限,多数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故亟须构建统一且合理有效的出生证明承认规则,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维护跨国代孕中各方主体尤其是弱势儿童的权益。

一、跨国代孕中的出生证明及其承认规则现状

(一)跨国代孕中出生证明的相关概念及其重要性

依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2012年发布的亲子关系/代孕项目初步报告,跨国代孕是指代孕母亲居住国(有时或仅为代孕实施国)与意向父母居住国系不同国家的代孕(3)Hague Conference Permanent Bureau (2012), A preliminary report on the issues arising from international surrogacy arrangements, Prel. Doc. No 10 C. The Hagu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rch)。。因为居住国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学者提出以惯常居所地替代居住地的观点[1],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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