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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房地产税立法之价值取向的实现路径

2021-11-21梁胜敏

市场周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主体

梁胜敏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我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作为新时代重点推进的税制改革之重要内容,房地产税立法应该紧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着力解决好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的问题,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法治视野下房地产税立法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从税收的功能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应该为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提供依据,而房地产税又应该为地方政府满足社会大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需求提供充分稳定的财力保障,即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筹集资金;从纳税人的税权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应该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等权利,并对每个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平等对待,实现税收公平正义[1]。因此,法治视野下的房地产税立法,关键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纳税人利益。

一方面,房地产税立法应立足为公共服务筹资,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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