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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一场“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2021-11-19张凌霄

中国慈善家 2021年5期

张凌霄

当出现“要么忍,要么滚”时,你会怎么选?

前些天,某公司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连上了10个热搜,再一次引发社会对于性骚扰,特别是职场性骚扰的关注和讨论。

千万不要以为,您和性骚扰,还隔着一个吃瓜的距离。

性骚扰,在生活中可能无处不在。

地铁里的咸猪手,您遇到过吗?被人长时间盯着敏感部位看,您会觉得别扭吗?听到身边的人和你开了一个和性有关的玩笑,您笑得出来吗?电视剧里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动不动就强吻的情节,您认为很浪漫吗?

或许有人会说,“这有什么?不是很正常吗?”抱歉,上述这些行为,当然,还有远远不止这些,都算是性骚扰,您或许认为没有问题,并不代表所有人都能够接受。

被漠视的权利

与性侵仅有一线之隔的性骚扰,在本质上来说,重点并不是“性”,而是权利。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性骚扰,其实是一种对人格权的侵犯。

但遗憾的是,在很多年里,法律并没有能够有效地维护遭遇性骚扰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2001年,中国出现了首例性骚扰案件,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强调了“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内容。“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但此次修订,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任何界定。

现在,如果以“性骚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检索到730篇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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