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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困境与破解对策

2021-11-17段明

教育与职业(下) 2021年11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校企合作

[摘要]厘清产权问题是推动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也是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核心动力。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产权结构复杂、治理体系多样的趋势。在此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实践中还面临着多种产权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产权归属难界定、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校企合作的权责利划分难明确、运行机制不成熟导致企业资本准入与退出难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良导致产权流转难实现等。因此,需要强化法律制度建设,明确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产权归属;健全产权管理体系,合理划分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完善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制,推动企业资本准入与退出规范化;培育教育产权市场,促进校企合作产权顺畅流转。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高职;校企合作;产权流转;资本;市场

[作者简介]段明(1977- ),男,江西于都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  顺德  528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BJA190099,项目主持人:陆启光)和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度广东高校科研平台和项目立项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特色产业学院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20WTSCX284,项目主持人:段明)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22-0027-08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我国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下,各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实践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实践中关于产权界定、权责划分、收益分配等问题上摩擦和矛盾频发,已制约了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全面深化。因此,加强对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问题研究,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症结,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议题。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趋势

混合所有制,通常是指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社会非公有资本、个人资本等所有制成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借鉴了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以实现自身产权结构优化的一种适应性举措。基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也表现出一些典型的发展趋势。

1.办学主体更加多元。与一般意义上的校企合作不同,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是在特定办学模式下的校企合作,即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校企合作办学。基于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模式,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行业企业不再仅仅是合作办学的一方,而是作为办学主体存在,其主体性质、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此,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办学主体也更加多元。

一方面,产权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一般意义上的高职校企合作,在资产的利用及处置方面主要体现为各类资源的互补性整合与综合利用,基本不涉及产权问题,如企业提供场地、设施、物料等帮助高职院校开展实践教学;高职院校则利用自身的技术、知识、品牌等无形资产帮助企业开展员工培训,以及向企业输送技术技能人才等,双方的各类资产产权是明确且不交叉的。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层次,深入到学校和企业之间共建各类资产、共享资产产权、建立校企命运共同体等层面;校企合作所涉及的资产产权不再单一,它可能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非公有产权等各类产权,并且至少含有两类以上的产权;不论是办学投资主体,还是资产所有者主体,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另一方面,产权要素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一般意义上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实践中,事实上涉及多种产权要素,除资本以外,还包括知识、技术、管理、品牌等。在过去的高职校企合作中,各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比较随意,校企双方通常不会严谨地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很少将其纳入校企合作的成本考量。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本质上是为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主体协同联动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及科学的利益分配。然而,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作为产权要素必须进行严格界定与划分,由此促进了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要素多元化。

2.产权结构日益复杂。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具有较高开放性和较强兼容性的产权制度,能够有效融合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为更加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条件。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高职校企合作,参与办学的主体更加多元,由此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交叉融合的产权结构也将日益复杂化。

从产权构成层面看,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资本来源复杂多元,既包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也融合了各种形式的非公有资本。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多种形式资本的横向联合与交叉持股所形成的办学模式,由此形成了复杂多元的产权结构。相较于产权结构单一的传统公办或民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纯粹的,而是多种产权的交叉、渗透、融合。此外,混合所有制导向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构成复杂化,还体现为办学主体資产投入形式的多样化,如一些地方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介入校企合作相关资产的投入和建设;部分高职院校将技术、知识、管理、品牌等产权要素折价计为股权,作为学校资产参与校企合作。

从产权管理结构看,也呈现出复杂化特点。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多元化产权中至少有一方的投资主体属于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在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发挥引领和监督作用,确保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正确道路和方向。其他非公有资本依据投入的占比,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享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参与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同时为高职院校的办学和人才培育提供必要的协同与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结构和运营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使得高职教育经营权与资本所有权相分离,而高度集中的教育经营权与相对分散的资本所有权充分激发了教育运营活力与经济资源配置活力,为促进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源优化与整合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为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奠定了现实基础,也为提高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组织保障。

3.治理体系趋于多样。治理体系趋于多样化不仅是现代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职业教育面向未来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方向,更是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及产权结构复杂化的必然结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治理体系趋于多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治理主体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治理正在朝着多元共治的方向迅速发展,其实质是政府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校企合作治理,以实现各方主体互利共赢的一种多样化、综合性的治理架构和体系。高职校企合作办学治理主体多样化的意义在于通过纳入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在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调过程中打破了过去行政化管理的一元化治理格局,为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形成民主集中式的管理决策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

从治理权力分布看,呈现出分散化趋势。在我国传统的高职教育治理模式中,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权威管理主体实施的是单向线性管理,管理权力集中,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式管理。而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多元共治,各治理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地位,管理权力分散,管理方式是沟通、协调与配合。随着治理权力的分散化,“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成为新的治理理念和原则,党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校长管理团队等组织各司其职,共同对校企合作治理结果负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评价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同时相互支撑。通过治理权力分散化充分关照和保障了各方治理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形成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合力。

从治理目标看,呈现出多维化趋势。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多元共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寻求的是各方治理目标的“最大公约数”。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校企合作治理,是要在共同推进高职教育现代化发展、内涵式发展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下,尽可能地满足各方治理主体的多维目标。例如,政府发展优质高职教育实现促进就业目标,高职院校实现树立教育品牌的目标,行业组织实现扩展自身服务能力的目标,企业实现培养技术人才的目标。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困境

通过审视和梳理近年来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笔者发现在校企合作中暴露出的产权管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完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产权归属难界定。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呈现出全面开花、加速推进的趋势,但总体而言,在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供给和法律建设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产权方面的关键性问题既缺乏理论研究,也缺乏法律依据,造成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产权归属难界定。

首先,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界定困难。现阶段,公办高职院校是我国高职教育的主要主体,而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界定的困难又突出存在于公办高职教育领域中。一直以来,公办高职教育在我国被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办高职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不仅需要引入非公资本,也需要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和运行机制,这就使得公办高职教育的公益性遭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导致公办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界定难度加大。目前我国各地方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仅有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然而,该文件并没有涉及职业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产权界定问题。并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没有详细规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归属划分和管理办法,客观上造成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产权归属界定难。

其次,校企合作办学产权增值难。职业教育既具有公益属性,又具有经济属性。从资本的逐利性角度来看,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高职校企合作办学都是基于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才得以成立。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产权增值管理办法,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获利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受到明显限制。如果在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不能对学校累积的产权价值进行分配,企业投入的资本无法实现市场化增值,那么不仅会降低企业参与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也有悖于国家支持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政策。

2.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权责利划分难明确。产权管理是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内部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校企双方权责利划分明确难,制约了混合所有制高职教育改革的有序推进。

首先,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间较短,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推进缓慢。传统高职院校的产权管理系统主要由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构成,三者在不同层面、不同维度持有或分担学校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高職院校需要建立类似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管理架构,在内部治理组织建设上通常需要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等部门。在传统高职院校向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转型的过程中,旧有的产权管理组织机构与新设立的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往往面临管理职能与人员调配方面的双重冲突,使得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权责利划分难以明确。

其次,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管理制度是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石。现阶段,由于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产权管理缺乏政策规范与法律依据,各类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只能依赖校企双方的沟通协商与自我约束,导致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校企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通常很难涵盖后续合作实践中所出现的产权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校企合作办学本身存在利益博弈,校企双方在缺乏政策和法律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基于各自的产权利益诉求,存在破坏规则的冲动,导致产权管理困难重重。

3.运行机制不成熟,企业资本准入与退出难规范。混合所有制产权运行机制是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运行机制还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企业资本准入机制不规范与退出难。

首先,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资本准入机制不完善。高职教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职业教育资源与产业资源、社会资源的高效匹配与深度整合。因此,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应该是强强联合,即优秀的高职教育资源与行业内的先进技术匹配与整合。但在现实中,不少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时对企业资本的筛选并没有遵循强强联合的基本原则,而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利化、短视化的倾向。例如,部分高職院校较为关注企业是否能够解决学校当下的资金资源需求,忽视了对合作企业资质和实力的考察。由于合作伙伴选择失当,导致校企双方的互信关系不牢固,常常引发后续产权在管理与运行中的剧烈冲突。再如,部分高职院校以当期投资金额的多少作为筛选合作伙伴的主要标准,而非选择生产技术和工艺最先进的企业,为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其次,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资本退出难。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实施,所建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大部分归于省(市)财政厅(局)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保持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稳定性,一般都会规定最初的非公资本不能退出,只能以年度分红的形式逐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投资收益。虽然这种规定起到了防范企业资本突然撤资、无序退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与校企合作各方主体的利益,但亦有明显的“副作用”,那就是客观上造成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的资金回笼周期长、投资回报水平低且获取方式单一,难以激发企业参与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一些参与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投入风险,往往将投资减少到最低投资额度,甚至期望不投资或利用无形资产入股投资,导致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资金注入不足。

4.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良,产权流转难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流转是基于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置换、重组等行为,最终形成新的产权结构的过程。产权流转是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良,存在产权流转困难的现实难题,具体体现在:

首先,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交易市场狭窄。我国拥有规模十分庞大的职业教育市场,却缺乏广阔的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空间。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办职业教育一直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再加上主管的公办职业教育稳定性强、市场化程度不高,职业院校产权交易的市场需求有限,导致前期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办职业教育尚不发达,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处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广度和深度不足。在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界定和划分的标准、制度、办法等顶层设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职业教育产权交易的前置条件还不够充分,发展和培育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工作尚未被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交易供需不匹配。供需相对平衡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现阶段,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狭窄,供给方和需求方基数小,客观上加大了教育产权市场供需结构相匹配的难度。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高职办学相关产权的性质又加剧了供需的不匹配,其典型表现就是企业产权供需两旺与学校产权供需不振的现象并存。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相对健全的产业体系,产业领域的各个行业、上中下游的各类产权既有充足的产权供给,也有旺盛的产权需求,因而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企业产权供需两旺,总体上不存在产权交易市场狭小和流通不畅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公办职业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高职教育市场的主导力量,受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和行政化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产权的交易市场化空间极其有限,使得混合所有制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学校产权不论在供给上还是在需求上都得不到充分释放。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困境的破解对策

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问题与教育产权制度密切相关,然而,教育产权制度从建立到成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抓住主要矛盾,进行重点突破,才能开创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科学有效管理的工作局面。

1.强化法律制度建设,明确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产权归属。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方略,法律制度是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的核心基础。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中产权的归属、增值、处置、流通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需要完善系统的产权法律制度保障,对此,应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工作解决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现状。

首先,加快确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解决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我国应加快修订和出台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工作补充完善现代法人制度,依法确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地位,使其在充分享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应属于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基于混合所有制高职教育的公益属性以及公有资本参与的主要特征,相关院校应界定为非营利法人。

其次,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归属。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不同性质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职业教育产权立法保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当前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归属划分应严格遵循对称性原则,保障教育产权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权责对等,即承担更多产权损失风险的一方应享受更高的产权收益,承担产权责任更大的一方应享有更多的产权权利。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归属划分应遵循资本属性原则,即公有资本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各类非公资本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应归投资者所有。

最后,明确混合所有制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增值收益分配。努力实现和保持好校企合作中的资产增值,并合理分配相关资产的增值收益,是混合所有制下维系高职校企合作办学关系的关键。各类非公资本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逐利性,国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职教育办学,应在法律制度中明确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产权增值收益权,允许各类非公资本在参与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享有更多产权增值收益。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办学,确立产权政治收益分配,要保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不变,要引导企业不能将追求超高的教育投资回报作为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导制定科学且可操作的标准,保障企业在参与高职办学中能够获得适当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收益,进一步增强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效率。

2.健全校企合作产权管理体系,合理划分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校企合作产权管理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健全校企合作产权管理体系,合理划分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既是优化和完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系的必要举措,也是营造校企产权合作良性互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首先,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石,实现对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的有效管理。完善混合所有制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要点在于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产权混合”的具体形式,搭建出“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治理框架。其中,学校党委的管理职能是把握高职院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高职教育办学的社会公共利益。董事会决策的职能是研究部署高职校企合作办学涉及的重大事务和产权问题,对重要资产产权的所有、处分、配置和流通等做出系统安排。校长负责则是校长对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具体事务负责,贯彻落实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

其次,强化校企合作办学的治理权制衡。各项治理权力的相互制衡是实现混合所有制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事务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石。强化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治理权制衡,一方面要着重强化监事会的职能,让监事会在相关产权决策过程中拥有足够的影响力、话语权和监督力量。因此,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有必要成立坚强有力、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委员会,使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借鉴德国、法国、韩国等国家法人代表人制度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教情的“复合多元法人代表人”制度。将学校董事会成员作为法人代表人,建立法人代表定期轮换制度,保持法人代表的合理有序流动,避免部分大股东在产权的管理、处置和收益分配上“一权独大”。

最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管理制度。混合所有制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政府部门是核心主体,应承担起主要的工作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和校企合作实际,研究制定适合全省社情教情的校企合作产权管理制度框架,明确相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规范和指导意见,为高职院校建立校企合作产权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同时,校企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依照省级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制度框架制定本校的产权管理制度。

3.完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制,推动企业资本准入与退出规范化。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管理工作中,学校和企业的行为动机、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不同,双方难免会发生产权矛盾与纠纷。对此,需要构建一种良性的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制,推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妥善解决各类产权问题。

首先,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资本准入定期审查机制。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经营状态下,企业的自身实力和能力也会有所不同。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要确保校企合作相关产权的健康和稳定,应建立非公资本准入机制和定期审查机制。在制定非公资本准入机制时,高职院校应通过多举措引入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行业产业发展状况的实地考察,严格审查有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意向的企业的财务年报,建立区域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优质企业目录或资源库,力求筛选出区域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为校企之间建立稳定、长久、健康的产权合作关系创造条件。针对参与兴办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企业主体,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建立企业资质定期审查制度,逐年审查相关企业的财务年报,随机抽查相关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企业发生亏损倒闭时,其投资办学项目应依法纳入清偿范围;企业出现经营状况显著恶化,以及资不抵债时,应坚决予以清除,将办学风险降至最低。

其次,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非公资本有序退出机制。非公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社会资本参与举办高职教育必然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我们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非公资本的利益诉求,建立混合所有制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资本有序退出机制。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转变思想认识,不能在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引导过程中一味只关注非公资本的稳定性,而忽视非公资本的获利需求。在思想认知层面充分给予非公资本对利益诉求的尊重和理解,是校企合作办学中非公资本有序退出机制得以建立的必要主观条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地方性的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非公资本有序退出制度,就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到位以后,可以在何时退出、在何种条件下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等问题做出制度性规定和安排,为校企合作签订合法合规的非公资本退出条款提供制度依据。

4.大力培育教育产权市场,促进校企合作产权顺畅流转。保障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的顺畅流转不仅有利于盘活公办高职教育领域的各类产权,也能够充分调动各类行业企业参与举办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应着力发挥协同效应,大力培育教育产权市场,促进校企合作产权顺畅流转。

首先,加快完善校企合作办学产权流转的支持条件。当前我国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成熟,重要原因是产权交易的支持条件不完备,众多形式的校企合作产权无法完成流转。对此,我国应加快培育教育产权市场,吸引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协会、金融机构、评估组织等主体的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产权流转生态,以保障校企合作办学产权的顺畅流转。一方面,建立职业教育产权评估机制。可由金融机构及评估机构联合对混合所有制下的校企合作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与审计核验;同时,由政府相关机构对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价值评估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建立具体的评估责任制,明确各监督主体部门的权责范围,充分保障教育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加快培育职业教育产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职业教育产权流转的流程和管理办法,明确可承担职业教育产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标准和资质,遴选并扶持一批有能力提供校企合作办学产权流转相关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提供产权流转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沟通协调、委托代理、产权咨询等服务,减少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流通。

其次,着力搭建校企合作办学产权交易平台,开发职业教育产权流转载体。为壮大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地方政府、工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职能,着力搭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线下可由政府部门出资建立省级、市级职业教育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供有职业教育产权交易需求的主体注册登记,通过“一站式”服务促进相关产权的快速便捷流转。线上可由职业教育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自主建立官方网站、产权交易网络信息平台,上传并公开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产权供求信息。此外,地方政府、高职院校、金融机构等可以联合开发方便产权交易的金融载体。例如,借助产权股份化的分割手段,促进有产权流转意愿的主体通过股份化的形式将自身持有产权按照一定比例转换为可交易的证券,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买卖。通过产权的顺畅流转实现市场主体对教育产权的投资、增资或撤资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产权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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