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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流产,医院如何赔偿?

2021-11-16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11期
关键词:抚慰金专科医院滁州

复林

试管婴儿流产

现年31岁的陈虹家住安徽省无为县。2016年10月,她与韦晓庆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能怀孕。

2019年12月,陈虹和韦晓庆到医院检查,结果表明,韦晓庆生育能力正常,陈虹却存在不明原因的生育障碍。夫妻俩商量后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要个孩子。

陈虹和韦晓庆选择了南京市某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开设在滁州市的分院(以下简称滁州分院)。2020年1月初,陈虹经过前期治疗,接受人工授精,但很快宣告失败。滁州分院的医生告知,陈虹的子宫内膜较薄,容受性差,影响胚胎着床。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先通过试管婴儿手术培植胚胎,然后再移植到陈虹的子宫。陈虹和韦晓庆当即同意。根据医嘱,试管婴儿手术忌奔波劳累,考虑家在无为县,往返不便,夫妻俩在滁州分院附近租了房子。

四个月后,陈虹成功怀孕,医生告知是双胞胎。陈虹既惊喜又紧张,处处小心谨慎,唯恐发生意外。

2020年9月中旬,已怀孕20周的陈虹在丈夫陪同下到滁州分院进行产检,同时签订预约分娩协议。医生推荐说,医院刚刚配备了先进的仪器,能检查出胎儿的健康状况,甚至外貌。陈虹犹豫着没有表态,医生表示很安全,韦晓庆同意检查。当天,经过超声波定位,检查医生用直径很细的光学纤维,对准陈虹的腹部进行穿刺,经子宫壁进入羊膜腔,透过胎儿镜观察了一番,完毕后告知双胞胎很健康。

当晚,陈虹感觉下腹坠痛,并发现下体流出少量血,惊慌不已。次日上午,她的症状加重,遂前往滁州分院就诊。医生认为是便秘导致,让陈虹回家静养。

但陈虹腹痛的状况越发严重,2020年9月20日转到南京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流产。同年12月,滁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载明,患者孕双胎,试管婴儿,孕妇属于高危妊娠。试管婴儿比正常妊娠流产率增高,也是导致患者流产的因素。结论为: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精神抚慰金争议 

陈虹多次与滁州分院协商赔偿未果,且因滁州分院不是独立法人,遂向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京市专科医院按40%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其丈夫韦晓庆护理费(误工费)损失30509.5元。

一审法庭上,原告陈虹诉称,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中,自己历经艰辛,身体和心理承受着常人无法承受的压力和痛苦。流产前已怀孕20周,系双胞胎。因滁州分院产检不当,造成试管婴儿流产。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心理和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创伤,引发抑郁症,记忆力减退、掉头发严重、月经不正常,且因无法正常上班而被迫离职,目前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专科医院当庭表示认可滁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并同意承担次要责任,但陈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试管婴儿比正常妊娠流产率增高,是流产的重要因素。滁州分院所做产检等医疗措施并非导致陈虹流产的直接和必然原因,存在的因果关系明显较弱。因此,医方仅需承担10%的责任。

法庭认定陈虹发生医疗费64781.88元、误工费117841元,对陈虹诉请其丈夫韦晓庆的误工费没有认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陈虹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怀孕20周,流产对其造成的精神痛苦较大,酌情认定3000元。

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专科医院赔偿陈虹各项损失73849.15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重新确定数额

陈虹及专科医院同时上诉。陈虹提出,试管婴儿怀孕与正常人怀孕完全不同,需付出极大的身体创伤、经济成本、时间和精力耗费、精神煎熬等代价,医院作为侵权方应赔偿受害方为怀孕所付出的成本。进行产检的目的是希望胎儿健康,医院在明知其做试管婴儿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操作,造成了悲剧。一审法院仅判决专科医院给予3000元精神抚慰金,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专科医院上诉陈述,陈虹前期产生医疗费用60025.48元,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基因检测、健康咨询、检测等费用均应由其自行负担。误工费应当是因流产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10%责任比例计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专科医院主张只应承担10%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信。陈虹医疗费的损失应当包括前期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基因检测、健康咨询等相关费用,该损失系陈虹的直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64781.88元正确。

关于误工费,考虑陈虹人工受孕试管婴儿流产,确实存在误工,根据陈虹提供的劳动合同记载的月工资5000元,酌定陈虹的误工期为六个月、误工费为3万元,专科医院关于误工费的上诉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陈虹因医疗事故流产,精神遭受打击,确实需要家人陪伴、护理。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护理费为1200元。另外,陈虹属于非正常受孕,对做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充满艰辛和期待,流产前已怀孕20周,且为双胞胎。此次因医疗事故流产,其精神必然遭受一定痛苦,一審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过低,二审予以调整,酌定陈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专科医院赔偿陈虹59192.72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过错的赔偿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即从医疗机构或者医生角度看,其侵权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患者的原发疾病与身体损害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医院产检操作不当造成胎儿流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陈虹系高龄产妇,体质情况极易造成流产,故应按比例分配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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