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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结果归责
——基于处罚根据的条件关系与主观归责

2021-11-13徐佳蓉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

徐佳蓉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帮助犯是狭义共犯的一种,“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帮助犯一般不直接实施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结果归责以及归责的范围如何,始终是学术争鸣热点。面对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不少帮助行为与日常生活、职业工作纠结缠绕,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也不免成为争议焦点。因而,有必要从帮助犯处罚根据出发,通过规范性归责思路建立一条帮助犯结果归责的连贯路径。

1 帮助犯的处罚根据

1.1 责任共犯论

责任共犯论站在伦理秩序角度,以共犯诱发正犯的堕落思想为基础,主张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其使正犯堕落。以德国学者迈耶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格”,不仅惹起了被教唆者的法益侵害行为;同时惹起了被教唆者这一正犯,对犯罪者造成侵害。

责任共犯论无法成为帮助犯的处罚根据。首先,诱使他人堕落的伦理要素具有明显的法律道德化倾向,与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其次,诱使的前提是被诱使者具有认识和控制自我意志的能力,否则将不会被诱发堕落意志。但这可能导向极端从属性说,从而大大限缩共犯范围。再者,责任共犯论多以教唆犯为核心构筑理论,即使迈耶通过区分精神帮助和物理帮助把诱发堕落解释为强化正犯意思和将正犯意思当成自己的意思,但在面对帮助犯本无犯意却在正犯要求下产生犯意并提供帮助的场合,似乎说正犯使帮助者堕落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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