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型职业农民组织及其借鉴意义
2021-11-13朱清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朱 清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2020年,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已达2 000万,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3 300万。如何将这么庞大数量的新型职业农民组织起来,以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于农业生产,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美国的农民组织起步比较早,发展也比较成熟,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新型职业农民组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美国的农民组织
农民协会及农产品委员会共同组成了美国的农民组织。其中,农民协会是农民自发性的组织,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代表农民解决实际问题。农产品委员会则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为了推动农业发展。这两种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1 农产品委员会为大宗农产品交易服务,农民协会则类型多样
美国的农产品委员会具有典型的为大宗农产品服务的性质。例如土豆、榛子等比较普遍的农产品,这种交易由农产品委员会的官方保障,农民交易起来更加放心、可靠。农民协会则有食品类的、功能类的以及综合类的三类。食品类的如猪肉、蔬菜、牛奶等协会,功能类的有教育、法律等方面的协会,综合类的有农场联盟等。与农产品委员会不同的是,农民协会组织的交易不限于大宗农产品,为农民提供了很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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