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人的情感思维*
2021-11-12□杨贝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 杨 贝
内容提要 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已由认知科学证伪,但这一二分法至今仍然禁锢法律思维,抑制法律人对情感思维的认知与运用,从而导致或加剧社会的认知撕裂。 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证明,情感思维是一种必要且重要的法律思维。 结合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法律人的情感思维可以有三重含义:一是基于情感做出直觉判断;二是基于情感证成法律判断;三是通过调动情感来进行说服。 在价值判断日益多元的现代社会,情感思维的运用对于夯实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弥合认知裂缝、促进社会认同、强化法律权威有着重要意义。
自笛卡尔以降,理性与情感二分法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认知框架,是许多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法律思维领域,情感一度背负污名。 “说某位法官情感用事(emotional)是严重的侮辱,是指责他不自律、不公正、不理性。 ”①理性是法律思维的默认设置,情感无涉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默认设置。近年来,虽然有学者开始认可情感因素在法律思维中的地位,②但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仍然是法律思维的隐形桎梏,③情感思维在法律思维研究中普遍失语,④与它的历史贡献显失比例。事实上,情感思维缺位是许多法律判断饱受指摘的重要原因。 有鉴于此,法律人有必要辨明情感思维的含义与作用,充分认识情感思维的重要意义并善加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人的情感思维?
简单地说,情感思维就是根据情感思考。本文所说的情感是指针对某一对象而产生的某种特别的心理状态,它对应的英文单词为“e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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