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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修改的背景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3期
关键词:乐观主义普通法现实主义

曲新久: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曲新久教授回顾了我国原有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的原因,即考虑到全国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年龄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例如处于亚热带气候的珠三角地区,不仅气候湿润宜人,经济发展水平也很高,就那个地区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情况来看,无论生理还是心理发育都会早于一些北方地区。北方地区就其气候来说,一般不会促进儿童提早生长发育。而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的规定有其充分考虑,在参考国外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规则的同时,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后认为,14周岁以后的儿童才有足够辨别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曲新久教授也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经济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科技触手可及,让未成年人在扩大视野的同时,也提早接触了一些不好的东西。就拿网络游戏来说,虽然能起到一些益智功能,但有些游戏充斥着暴力、血腥等不健康内容,对心智发育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模仿。另一方面,不同未成年人群体具体情况不同,例如留守儿童,要考虑到教育监护的问题。而每当近年来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令人发指的犯罪,诸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奸淫并残忍地杀死幼女,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并分尸自己的母亲,12周岁的小女孩儿将2周岁的小孩儿自高楼上抛下,公众要求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便会如期出现在媒体或者社交网站上。

罗翔:域外立法提供了修法借鉴

罗翔教授考察了域外的立法背景: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乐观主义崇尚建构理性,对人类理性充满自信,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标准之下就推定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立场认为孩童本性纯良,可塑性很强,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矫正为主。现实主义推崇的是经验主义,它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同时,现实主义认为包括孩童在内的一切人内心都有幽暗的成分,刑罚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不同的是,这些国家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

普通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不满7周岁的儿童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这个推定不容反驳。但7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无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驳,如果公诉机关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知道是非对错,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随后,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抛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如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其他十五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6周岁到10周岁不等。英国也放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两个司法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周岁,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苏格兰司法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是8周岁。

2007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曾经建议各缔约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规定为12周岁,但许多国家都没有听取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有些国家甚至还准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比如菲律宾的立法机关就考虑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周岁降至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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