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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的讨论

2021-11-12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9期
关键词:用途

张明楷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贷款用途是金融机构特别关心的事项。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必然关心贷款能否收回,贷款用途不仅是判断贷款能否收回的一个重要资料,而且是影响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一些借款人之所以最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就是因为虚构贷款用途(客观上表现为事后改变贷款用途)。正因为如此,贷款用途成为贷款风险度测定的重点并成为贷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仅如此,贷款用途还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调节经济职能。所以,《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显然,如果行为人打算将贷款用于风险巨大的活动,并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说明真相,金融机构不可能向行为人发放贷款。若行为人打算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金融机构也不可能向行为人发放贷款。倘若行为人打算将贷款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金融机构更不可能向行为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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