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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八点建议

2021-11-12梁凤云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9期
关键词:机制法律

梁凤云

较之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因其范围广、争议大、影响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以及时、有效得到化解。能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指标。从当前的法律框架来看,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行政争议,主要依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中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这一要求,对完善行政复议法律机制,乃至完善行政诉讼法律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要做到八个方面的“明确”:

第一,明确行政争议复议前置原则,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督的法律机制;行政诉讼是行政纠纷解决的外部司法监督机制。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如果选择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如果选择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机制,在公正性保障方面不及法院;行政诉讼是外部监督机制,在及时性等方面不及复议机关。现行法律机制将救济渠道交由当事人选择,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但也加重了当事人的救济成本,加大了国家行政救济的制度成本。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首先进入行政诉讼要求解决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性问题,其关于解决行政处理决定合理性的诉求因已经被诉讼羁束就无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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