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面对自动化行政瑕疵如何救济?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9期
关键词:程序
刘东亮:以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算法权力
2007年,时任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的希特伦提出了“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概念,强调通过优化计算机程序设计提高自动化决策系统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此前,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教授在1999年就已经提出,必须从法治国家的角度认识和规范“专门的技术程序”。申言之,再复杂、高深的技术程序也不允许从法治国家的规范中逃逸,否则就会形成法治国家的“虫洞”,最终造成法治国只剩下一个“合法性的空壳”。
排除偏见,确保算法的公开、透明和程序一致性。排除算法歧视的技术,需要借助于算法的公开、透明,同时确保程序的一致性。
第二,说明理由,提高算法的可解释性。算法的解释方法因算法模型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影响算法可解释性的关键因素,除了算法的透明度(白箱模型或黑箱模型),还有算法结构的复杂度。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或者综合运用预建模的解释和建模后的解释、全局解释与局部解释等方法。同时,提供审计跟踪记录以保证算法的可解释性。
第三,听取意见,包括允许质疑、事后听证、专业审计以及及时纠错。其一,对自动化决策应当允许提出质疑和挑战。其二,自动化决策的适用场景只能采取事后听证。这也意味着:自动化决策不能完全免除听证,但听证的形式可以变通。其三,在专业审计人员的协助下审查算法并及时纠错。
马颜昕:完善自动化行政正当程序与归责原则
技术的发展带来治理模式的转变,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制度发展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性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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