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处罚概率提升后需要降低相应的处罚力度吗?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9期
关键词:标准
余凌云: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不同处罚并不合理
这种要求立法考虑自动化行政与人力执法在发现违法上的效率差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不同处罚的理论见解,并不合理。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针对违法行为设计相应的惩处方式,是以社会危害程度为考量,以合乎比例为尺度,力求违法程度与处罚力度相匹配,以实现过罚相当。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般不特别考虑违法的发现率。如果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在自动化行政中降低处罚,就等于认为自动化行政中违法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低于其在传统执法中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无论传统执法还是自动化行政,对同一违法行为坚持适用同一处罚尺度,更容易抑制违法。因为在自动化行政的情境中,驾驶人知道其驾驶过程处在技术设备的监控之下,不敢心存侥幸。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自动化行政处罚颇有微词,是因为自动化行政处罚缺少裁量环节,机器只会冷冰冰地记录,传递不出“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考量的温度。也因为系统无法及时告知违法事实,当事人不能通过及时改正避免被罚,这在实质上拉低了对相对人权利的程序保护水准。
因应策略,除了通过技术更新实现实时告知外,还可包括:(1)监控技术设备的设置、相关场域的交通标志设计应当合理规范,以提升相对人对通行规则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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