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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典编纂宜采取一般行政法典+单行法模式

2021-11-12罗智敏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3期
关键词:规范

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对行政法典化的探讨也不断升温。关于行政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尽管存在不同声音,主流观点认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典条件已经成熟。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典的讨论已经从是否需要编纂过渡到如何编纂,行政法典的模式选择成为首要问题。

笔者认为,确定行政法典化的模式时,至少需考虑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及立法实践的积累现状。通常认为,法典化是特定部门法法学理论高度发展的表现,行政法典化一方面需要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为基础,一方面要求有一定的立法经验。从理论研究来看,相较于上世纪80年代的行政法学初创时期,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无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至少仍存在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一些基础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等。其次,回应行政法学结构转型的研究还不深入,如今各国都面临行政任务多元化、风险行政、数字政府等问题,出现了“新行政法”“政府规制”等一系列新的理论,对此我国有所研究但数量不多。最后,我国一些本土特色问题还有待于理论研究,如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信访制度以及近年来党政机关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这些问题是否以及怎样在行政法理论中体现还有待于探讨。当然,我们可以借助法典化的机会,推进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从而达成基本共识,但是这需要学界与实践部门的共同努力,需要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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