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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2021-11-12□

山东人大工作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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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设计。党中央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体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高度重视,健全体制机制、主动探索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具体实践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境,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解决路径,与各位专家学者及同仁商榷。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境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仍然不够明晰。

随着形势的发展,将“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已经是大势所趋。但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除云南、福建、河北等地已经修订完善了地方法规,将“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外,多数地方仍然沿用旧例,“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缺失。这反映出实现“有件必备”需要一个规范过程。

(二)各方面认识仍存在误区。

一些人认为,来自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自有一套完整的制定和审查体系,也是进行了合宪合法方面的把关,自然不会出现问题,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是多此一举。事实上,政府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前没有计划,过程没有通报,甚至已经签发实施很长时间后才进行备案审查。这既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惯性,也有行政负责人缺乏主动报备意识的因素,从逐年递减的报备数量可见一斑。从人大常委会内部来说,部分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没有把它摆到与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督指导不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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