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四: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权及检察院抗诉权的边界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4期
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下对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并从程序上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没有就上诉制度作出修改。
英美法对认罪的被告人就定罪问题的上诉权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对其不服量刑的上诉权仍然给予保障;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通过立法或者实践对认罪协商案件中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审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中,而且延伸到了二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提起抗诉,通过二审改判加刑的威胁迫使被告人撤回上诉,并且威慑认罪认罚的其他被告人不要行使法定的上诉权利。
然而,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具有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优先”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协调、统一的制度设计,并充分考虑相关制度的趋势性要求。从发展方向上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既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在立法修改以前,司法机关可以开展通过协议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试点工作,但应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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