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实行行为探究
——立足于许霆案与于德水案
2021-11-12康泠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22期
康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1 背景介绍
距许霆案已过十五载,曾经为此案定性问题做出严谨论证的学者们仍各执一词,期间发生了类似之案——于德水案,2014 年惠阳版“许霆”——于德水案因一份被称为“最伟大判决”的判决书引发关注,两案均以“盗窃罪”定性审结。虽然ATM 机故障是小概率事件,但对该类型案件的研究有助于相关罪名的实行行为探究。
回顾两案案情:2006 年一日,许霆持着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 元的银行卡于某ATM 机上取款,当他误输入1000 元时,出钞1000 元,且卡里仍剩170 余元。因此,许霆在明知ATM 机存在故障的情况下取款17 万余元。2013 年,惠阳于德水在某ATM 机上存钱时发现钱款总是存入又吐出,但是账户余额却在随之增加,于是他通过网点跨行转账等方式获取钱款9 万余元。两个案子均出现了ATM 机发生故障的情形,被告人许霆和于德水均起了“贪念”,两案的主要不同在于ATM 机具体发生故障的指令不同,前者是出钞扣款错误,后者是存钞入账错误;另一不同是案发后许霆将款项挥霍一空,而于德水则退还大部分款项。
探讨这两个案子时,学者们以社会危害性、ATM机能否被骗、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不当得利、无罪等为视角展开了一系列的学术大讨论。首先,在主观方面上,个别学者主张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许霆本人也提出“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辩解,但这明显让人难以采信。其次,在客体方面,ATM 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也众说纷纭,学者们因认为后续钱款已不属于银行占有而对最终判决结果颇有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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