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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之衔接

2021-11-10郎红芳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郎红芳

摘要:监检的衔接应注重两机构内设部门的设置,使得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并需加强办案人员的能力;证据衔接的关键则在于确保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种类统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审查起诉;有效衔接

一、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之困境

(一)机构衔接之困境

目前我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衔接部门分别为监察委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部门,虽然两者之间存在衔接部门,但在机构内部设置上仍较为粗糙。表现为:

首先,我国监察委的监察调查不仅只涵盖了职务犯罪行为,对于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具有监察调查权,但只有职务犯罪行为在调查终结后需要将案件线索、事实、证据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再由案件审理部门给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审查决定。由此可见,职务犯罪案件比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在办案中更为特殊,因此需要将职务违法、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区分开来。而就我国监察机关的内部部门设置仍未就三类案件进行区分,缺乏专门的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部门,三种类型的案件由调查部门统一调查,就会导致与后续司法机关衔接时在案件的证据等方面衔接不畅。

其次,针对检察机关,由于检察机关原来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被转移,检察机关的原办案人员也已转隶,也就缺乏专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与监察机关在沟通时也会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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