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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行使探望权别让孩子“受伤”

2021-11-10

分忧 2021年11期

家庭是孩子面对的第一个环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孩子终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离异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无论是完整的家庭还是离异的家庭,相信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一样的。所以,如何通过探望权来建立和孩子的连接和正确表达爱至关重要。

2010年8月,何某与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1月出生的小孩何某某由蒋某抚养,何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何某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10月2日蒋某把小孩住院的医药发票给何某,要求给付相应费用,何某没有给付后蒋某就没有让何某探望小孩至今。何某于2019年以蒋某不让看望孩子为由将蒋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何某某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蒋某应予协助。依法判决何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某一次直至成年,蒋某某应予协助。

根据这个案例,探望权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探望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就是直接抚养一方,这里所说的义务包括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包括协助对方、提供方便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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