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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管模式之探析

2021-11-07潘仁彪李莹秋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2期

潘仁彪 李莹秋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破产管理人消极怠慢、工作效率低下、随意使用不适当管理手段、更有甚者利用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诸多侵害的案例。虽然我国《破产企业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还尚未能对破产管理人的权限形成有效制约,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破产管理的人监督,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监督模式

一、破产管理人的定义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定义,有学者将其释义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可见,破产程序的启动虽然是因为人民法院以裁定宣告破产的方式而开始,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事宜处置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有关破产财团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以及分配等重要事宜,均由破产管理人作为中心角色予以推进。对于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构建,特别是对其监督模式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屡屡出现破产管理人消极怠慢、工作效率低下、随意使用不适当管理手段、更有甚者利用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诸多侵害的案例。可以说,“对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和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探讨,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管理人的职业发展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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