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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票据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2021-11-04丁琴丽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0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价值

丁琴丽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均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使得应收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较原准则下更为复杂,涉及到更多的职业判断。笔者结合实务工作,梳理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商业汇票会计处理的主要影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一、应收商业汇票的列报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之前,应收商业汇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为“应收票据”,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之后,应收商业汇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可能是“应收票据”,也可能是“应收款项融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因此,应收商业汇票列报于“应收票据”还是“应收款项融资”,取决于其作为金融资产被分类到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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