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发与政治
2021-11-03宋红丽甘桂琴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宋红丽 甘桂琴
摘要:髡刑是以断落头发摧毁社会民众价值观的耻辱性刑法,也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举措。秦汉时,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和法治文化促使髡刑产生,届时佛教传入,受到统治者推崇并得到社会民众普遍认可,民众逐渐接受“髡头剃发”的身体表征,髡刑得以废除。纵看秦汉时期,髡刑的“从立到废”,头发和政治的纠缠始终贯穿其中。
关键词:秦汉时期;髡刑;政治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134-03
耻辱性刑法定义虽略有区别,但大都将其定义为“损伤人格的刑法”。目前研究方向多以耻辱性刑法的种类和演变过程为主,单一刑法方面,研究多侧重墨刑、刺配刑等。髡刑①以剃除头发作为刑罚方式,特定符号的头发时剃时留,究其实质是政治体系下民众心理认同的改变。
一、 髡刑的思想根源
耻辱性刑法由来已久,尧舜禹时期,国家秩序尚未建立,自然条件恶劣,迫使部落间经常为争夺资源和领地发生战争,惩罚战俘通常采取相对严苛的措施,施以肉刑,对其身体的器官和四肢加以残害。而对民众自发组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团体,出现纠纷时往往通过约定族规进行处置,采取象征性刑法惩戒族人。《白虎通德论·五刑》中提到“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膑者以墨幪其膑处而画之,犯宫者屦扉,犯大辟者布衣无领”。此时,耻辱性刑法采取“画衣裳”形式代替严苛法令,起到警戒族人的作用。随着时代发展,部落团体随着国家的建立走向消亡,开始形成以地域为中心的国家单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