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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2021-11-03张美琦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张美琦

摘要:基于党和国家长效、稳定的发展需求,相关部门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将原有检察机关的部分调查、留置、立案等职能转移到专业部门,在监察案件调查方面形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并立的局面。现行《监察法》与原有刑事诉讼法律相关条款存在一定差异性,需要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三个层面强化制度衔接。新时期,推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已经成为政府加快监察体系改革步伐的必经之路。两法衔接问题主要在于监察法中留置措施与强制执行工作的衔接、立案程序与实行的衔接、调查程序的衔接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衔接的保障对策包括:(一)有别侦查,正确认识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二)对接公诉,保证监察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有序对接;(三)服务审判,确保审判权执行的严密性与独立性。

关键词:调查程序;留置措施;职能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081-03

当前阶段,随着监察法律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不仅设置了新的主体,同时,在调查程序中也构建了新的流程,部分调查案件不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管理范畴,这使得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单位的工作衔接面临新的矛盾。对此,本文将从两法衔接程序、执行与主体等方面的差异性出发,对两法之间的衔接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监察和刑事管辖适用的衔接问题及相关对策

案件的具体管辖权是办理职务犯罪等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监察委针对案件进行調查时,应事先对案件的职能、级别、地域、关联性以及是否指定等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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