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违法所得”的认定

2021-11-03姚杏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姚杏

摘要:针对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涉案财物,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专门设置了刑事没收条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在于制裁犯罪及预防犯罪再次发生。违法所得的范围不仅包括通过犯罪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

关键词:违法所得;违禁品;审查体系;计算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075-03

引言

我国战国思想家荀子说:“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1]荀子所要表达的根本思想就是追求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力,而社会也是在人们对利益的不断追求中发展的,但是无论身处哪个年代,不可否认的是利益的有限性与人类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按照社会多数成员的要求来制定对利益追求的合法秩序,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规则。如果人们是按照法律规则所要求的途径来获取利益的,这被称之为“合法利益”,法律会保护行为人所取得的“合法利益”,并允许行为人保有“合法利益”或者繼续利用“合法利益”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不断地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取利益。相反,如果行为人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得财富,则会被法律评价为“非法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没收,只有追究“非法利益”,正当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护[2]。通常情形人们会按照规范的指引来追求利益,但是人们的能力有限,所以极易导致部分人超越法律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