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2021-11-03孙艺玮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孙艺玮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二者分别对应“道德”与“秩序”价值。公序良俗原则对合同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和保护中,这一原则也当然适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问题。在合同问题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的概括性规定,承担着为相关领域引入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任务,填补合同条款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基于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不应只注重公序良俗对公共秩序的保障作用,还应发挥善良风俗对合同行为的规范作用。对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格式条款,公序良俗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调整作用不应被过度限缩。
关键词:格式条款;公序良俗原则;宪法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07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一项原则。格式条款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原因,其中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问题是,怎样的格式条款或者说怎样的法律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这里将涉及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应有的含义。同时,不能直接调整私人关系的宪法规范,可否借助公序良俗原则渗透到民法领域,发挥调整法律关系的工具价值?基于公序良俗和宪法权利的关系,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格式条款的边界为何,是否应当考虑条款制定主体的性质和条款的影响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