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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措施立法保护与限制的完善路径

2021-11-03陈靖壬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陈靖壬

摘要: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首次将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纳入到《著作权法》中,这是我国顺应网络时代发展的举措,然而修正后的法律仍然存在立法缺陷。从保护权益的性质来看,技术保护措施或保护著作财产权,或保护作者的正当经济收益,实施各类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依据不尽相同,立法规定更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明确技术措施的分类标准;从根据“市场失灵”理论,技术措施既可能因正外部性构成市场失灵,也可能因限制竞争构成市场失灵,为了更好地优化著作权权利的配置,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的边界,重构技术措施例外的限制体系,补充滥用技术措施的规制条款。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订;技术措施;市场失灵;保护与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实施“技术措施”的权利[1],以防止其作品未经许可而被他人利用或接触。学界普遍将著作权技术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防复制、抓取技术等防止用户侵犯版权的“版权保护措施”。另一类是利用防跳过广告、付费登录技术等防止免费接触作品的“接触控制措施”[2],使得著作权人能够从海量用户对其作品的接触中获得一定经济利益。

技术保护措施的诞生永远伴随着破解的方法,随着近年来网络作品的爆炸式增长,著作权人和用户在技术措施的使用与规避方面的较量愈发激烈。因此,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首次加入了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规范[3],规定了技术措施的概念、禁止性条款和例外制度,意图通过以上技术措施保护和限制的立法规范平衡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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