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2021-11-02李林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0期
关键词:核电厂
李林
摘要:由于核设施自身的特殊性,核电厂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同时具有“核设施内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双重身份。核安全设备监管体系针对的主要是核岛范围内与核辐射有关的重要设备,核电厂使用的通用特种设备不在其监管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其不适用于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这就导致了核电厂内通用特种设备处于“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本文以核电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大吊车为例,分析了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管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的有效监督管理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核电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引言
核电作为一种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在我国和全世界范围内大量使用且受到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核电建设和投用将会迎来一个新的高峰。在核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核电厂可靠运行发电起到了重要作用。起重机械等通用特种设备作为核电厂内特种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研究如何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核电厂内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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