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2021-11-01张宇航王永仙
辐射防护通讯 2021年1期
张宇航,王永仙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 太原,030006)
0 序言
1956年10月23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会议上获得批准,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这标志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诞生。1989年12月2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了最新版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表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原子能机构的工作涉及许多条约,这些条约在建立其所涵盖领域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原子能机构工作有关的条约涵盖了广泛的主题,从原子能机构自身的工作安排到核安全、核安保、保障和核不扩散以及核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些条约可分为三类:一、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的条约,是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在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的支持下谈判和缔结的国际协定;二、原子能机构加入的协定,包括原子能机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与个别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本身缔结的国际协定;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的条约,包括尚未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国际协定。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第一类——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的条约。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担任这些条约的保存人。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厅代表总干事行事,持有条约的原文,接受加入条约国家的条约文书,并通知各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