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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2021-10-30郭敬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民法典

摘要: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离婚冷静期一直被热议,从各地的民政局反馈来看,比之往年数据确实是减少了离婚人数,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存在是否合理,各界对其态度不一,对其存在诸多怀疑。民法典仅用一千零七十七条一条来规定,使之该制度在完整性和系统性上有所欠缺。由此,笔者从域内外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和实行情况进行比对,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对离婚冷静期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使之更具完整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婚姻家庭

一、离婚冷静期背景

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民政部门发布的《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记载,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从老一辈的家和万事兴,避离婚如蛇蝎的态度,到现在八零后九零后一言不合就离婚的改变,中国人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的稳定指数和幸福程度也不断地迎接挑战。离婚,是解除男女双方婚姻状态并且各自寻求幸福,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而其中还有一部分闪婚闪离的现象,闪婚闪离不仅是会对个人产生不良影响,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此,《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以降低离婚率提升国人的幸福指数。

二、离婚冷静期含义及必要性

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是指夫妻离婚时,法律强制要求夫妻对于离婚冷静仔细考虑清楚再行决定的缓冲时间。

离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纯粹的情绪冲动是否是个人意愿的真正表达。离婚产生的结果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双方解除夫妻关系,随之而来的是子女、财产及其他亲属关系的變化,当现实来临时,当事人所面临的残酷和困难非想象所能描绘的。而当真切感受离婚后的真实后,当事人的意思完全可能会发生变化,产生后悔离婚的意思。离婚冷静期为了限制私法自治,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有家才有国,家庭稳定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前提。离婚容易化会使公众丧失对婚姻的信任,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三、我国现行规定之不足

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仅仅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时间长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等没有提及。一个完善的制度,应该对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原则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显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内容的完整性上尚待查漏补缺。

(一)离婚冷静期的普遍性适用——未区分离婚情形

婚姻关系走向破灭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可能是当事人双方的一时情绪激动;可能是一种玩耍心态,闪婚闪离;但也有夫妻感情走向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等,不能否认冲动型离婚的存在,但也不能去否定婚姻实质死亡而走向协议离婚的存在。

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应适用于所有情况,尤其是对于家暴等恶劣情况的适用,民政部门回应称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但对于家暴等恶劣情况一般会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通过将一些案件转至诉讼的方式来排除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但将诉讼离婚去作为解决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最佳选择并不妥善,2021年1月份发生的浙江杀妻案,因为遭受家暴而不得不起诉离婚,在离婚期间,被丈夫砍死。看似与离婚冷静期无关,其实不然,离婚冷静期虽然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原本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因为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不得不选择诉讼离婚,这比不会使得当事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反而因为诉讼的特性使得离婚变得更加艰难,甚至更加危险。

(二)配套措施的缺失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让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但只是单凭当事人自己冷静,很可能使得离婚冷静期变成离婚“冷冻期”,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宗旨相悖。

四、对我国现行规定之完善

(一)区分离婚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30日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冲动型离婚而制定的制度,应该在制度的设置中标注出特殊情形。域内外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其中都有一个类似的内容,即对离婚的不同情形作出了不同规定,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细化规定。韩国民法中规定离婚需要经过熟虑期间,有子女的熟虑期间为三个月,没有子女的为一个月,存在家庭暴力等紧急事由可以缩短或免除。在英国也有相关规定,英国的离婚的反省和考虑期为9个月,但夫妻双方有未满16岁子女的反省和考虑期会适当增加。在美国虽然只有诉讼离婚的方式,但也根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而作出了90日到180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30日的适用不能绝对的一刀切,并不是说有的情形都适用于30日的离婚冷静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情形对待: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家暴、虐待等恶劣情形,基于此原因请求离婚的,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离婚冷静期。

2.在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冷静期的30日可以适当增加或适用2个离婚冷静期。

(二)规定配套措施

离婚冷静期要发挥其作用,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冷静,配套的措施及机构也应该完善。许多国家在规定离婚冷静期的同时也会规定一套完备的措施用以辅助。在法国,法院会举行听证进行调解;在美国也会有调解委员会在未进入到法庭诉讼阶段前进行调解;在英国,法庭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会见婚姻顾问的机会。在离婚冷静期内,设立专业的调解机构用专业的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梳理和缓和夫妻间矛盾,从各种角度给予指导和帮助,从而使得婚姻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组建专业的调解委员会用以从中立的位置以局外人即专业第三方的角度看待离婚问题是不可或缺的。在平和双方情绪的基础上,深度剖析离婚原因,了解矛盾的本质,最后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实现调解的目的。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构成应包括律师,婚姻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婚姻咨询师和专业的离婚律师有着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婚姻中的问题和症状,平稳心态,避免冲动;帮助当事人了解认识离婚对于家庭孩子造成的严重后果,尽可能的解决离婚纠纷;在协议离婚冷静过程中可以帮助当事人减少欺诈离婚的可能性,降低可能蒙受的损害,可以充分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而心理咨询师可以从当事人的心理出发,对当事人在婚姻中受到的痛苦予以慰藉,而且心理咨询师往往可以让当事人心情平和,从心灵深处发现当事人内心的挣扎和痛苦,从而更好的进行沟通和调整。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牵扯,是一个家庭的脊梁,更是一个社会的基础,因此对于离婚,更应该严肃对待。我们应该积极看待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从体系和制度的完整性出发,在立法上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大伟.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民法典》第1077条评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1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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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J].清华法学,2020,14(03):191-207.

[4]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5]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6]金璐.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21.

作者简介

郭敬(1995—),女,汉族,山东潍坊,研究生,民商法方向,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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