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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立法扩张的问题

2021-10-30黄晓瑜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人权法治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我国刑法继续朝着严密刑事法网发展。固然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门槛能够较好的保护人权、顺应我国法治发展道路、提升公民守法意识,但是也应当看到刑法并非万能,要切实看到其不足,用理性的态度对待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人权;守法意识;法治;犯罪圈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多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比如高空抛物砸死砸伤行人、侮辱英雄烈士、隐瞒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等。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这些事件的频发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人们除了对这些行为进行道德上的严厉谴责外,还不断的要求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给予严肃的回应。我国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对人民群众所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到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单独入刑、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等,都是在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事件。这种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将犯罪圈不断的扩大,将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上升犯罪进行规制。不少学者认为,这种模式能够赋予行为人刑事程序上的更多权利。对于公民的财产性权利和资格性的处罚来说,即使适用错误,事后也能够通过充分的赔偿,复原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的剥夺,如果事后发现适用错误,那么是很难对当事人进行弥补的。如果刑事立法将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归纳到刑事范畴中来,不断扩大犯罪圈,将轻罪立法,以此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提升公民守法意识,虽有一定效果,但其效用还是有待商榷的。

一、我国轻罪立法的主要情形

我国轻罪立法情形主要在于犯罪圈的扩大,即扩大既有的犯罪范围,将原来由行政法进行规制的行为犯罪化;增设新罪: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降低入罪门槛,将原本可以依法按照犯罪预备、帮助犯处理的行为正犯化等。犯罪圈的扩大原因在于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以前大量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规制的行为仍旧需要法律进行管理,立法者只能通过降低犯罪门槛、新增轻罪的方式来填补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留下的空白。同时,近年来强调刑法要积极介入社会治理,从《刑法修正案(八)》提出要加强刑法对民生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刑法及时回应引发全社会热议的突发重大案件,体现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二、犯罪圈扩大的积极效应

首先,将犯罪圈扩大、降低犯罪门槛,符合现在社会治理的需要,契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大方向,紧跟国际,提升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力度。最显著的表现就在于要限制公安机关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权力。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同时约束公、检、法三机关的追诉行为,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合法的手段审理案件。不得不说,将犯罪圈扩大、降低入罪门槛,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保护人权。

其次,较低的犯罪门槛也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对于当下守法意识淡漠的中国而言,通过降低犯罪门槛,缩短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原则。学者认为,在道德规训以及引导层面上来说,将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行政法的调整,直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实是有一定优越性,但是因为刑事法网疏漏,从而直接导致民众是非界限模糊,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民众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难以形成自觉守法的文化。相反,如果立法设定严密的刑事法网,将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调整,并将道德底线刚性化,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态度,即便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在刑法上做否定评价。如此,便会较为容易地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遵守规则意识,社会诚信体系也较为容易实现。

再次,轻罪立法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涌现出来各种新型犯罪、潜在的风险安全威胁,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新兴的犯罪手段。在互联网的推波助澜下,会无限放大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引起公众恐慌与不满。因此,扩大犯罪圈、降低入刑门槛也不得不在社会治理、风险防控、安抚民众情绪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轻罪立法的问题

首先,对人权的保护并非预期。将人身自由的剥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量,确实是有助于人权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重型观念浓厚,入罪门槛降低但是出罪门槛仍旧居高不下,无罪判决率、不起诉率并不高,相反,逮捕率却是仍旧偏高。一旦行为人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极大的可能就会被判有罪,同时在侦查、起诉阶段被逮捕或者拘留的可能性较大。拿醉驾入刑来说,“醉駕入刑”的前几年,对危险驾驶行为判处实刑居多;最近几年,在刑事诉讼不断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危险驾驶案件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多,一定程度上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率上升。并且,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对被告人也相当不友好,被告人一旦被判有罪,除了他自身有过犯罪记录之外,还对其直系亲属的工作、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其次,轻罪立法有迎合民众情绪的偏向,不利于法治的建设。回应性刑事立法旨在解决当下社会中已经发生且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屈从民意在刑法中作出回应的非理性立法模式。回应性刑事立法从正面确实能解决当下的群众情绪问题,但是从另一面看来,回应性刑事立法表现出来了仓促、粗浅,不理性,容易出现与刑法体系不兼容的问题,难以保证立法品质,容易沦为社会治理的粗暴工具。

最后,不能过于期待犯罪圈的扩大能够提升公民守法意识。以醉驾入刑为例,虽然经过十年的规制,酒驾、醉驾比例确实下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需要正视的是,虽然酒驾、醉驾比例降低,但是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并没有下降,反而始终呈高位态势。危险驾驶罪的高发生率,除了我国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显著增长、基数太大之外,还包括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较低、惩处力度有限、缓刑比例过高等因素。所以,降低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不一定能够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到提升需要多维度、多层次的进行,而不能寄希望于入罪门槛的降低。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2]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21年第8期。

[3]储槐植、何群“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苏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4]曹叶:“回应性刑事立法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中山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5]石魏、李俊晔:“醉驾入刑十年,危险驾驶罪不降反升”,《法人》2021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黄晓瑜(1992-),女,武警警官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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