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2021-10-30杨学友
老友 2021年10期
杨学友
案例:已过退休年龄的袁某受某健身中心的雇佣,从事保洁员工作。因为是临时性用工,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只口头约定袁某每月工资2300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健身中心拖欠袁某工资,袁某多次与健身中心协商均无果。其間,健身中心法定代表人吕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健身中心的房屋及设备转让给张某经营使用,张某另起字号为某派对运动中心,并继续经营。协议还约定,吕某拖欠员工工资由张某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结清,但张某迟迟没有履行约定。2020年11月30日,袁某以某健身中心、某派对运动中心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工资,共计1.38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健身中心提出,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由张某结清袁某工资,因此,原告袁某的工资应由某派对活动中心承担给付义务。而张某答辩称:本案与他无关,原告是受某健身中心雇佣,拖欠原告工资的是某健身中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某健身中心雇佣袁某从事保洁工作,袁某付出了劳动,某健身中心应向袁某支付工资。某健身中心提出的其对原告袁某支付工资的义务已转移至张某的答辩意见,因该转移并未经过原告同意,故其不能以其与张某之间的内部协议对抗原告的主张,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袁某劳动报酬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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