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2021-10-30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效力抵押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金绍达: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是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但是将这一约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就进行了公示,因公示而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即使抵押财产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抵押物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则已经办理的抵押物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转让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

那为何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登记之后,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仍不予支持呢?这是缘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从我国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立法趋向来看,是逐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效力抵押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浅析
俄藏5949-28号乾祐子年贷粮雇畜抵押契考释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分析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债主“巧”卖被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租车抵押获利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