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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赋差异下农田基础设施的契约选择研究

2021-10-28刘辉,李诗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21年10期

刘 辉,李 诗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长沙410128)

0 引 言

农田基础设施作为农村地区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之一,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内容[1],是推进“藏粮于地”和“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载体。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健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然而,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基础设施供给制度落后,出现经济发展和公共事物治理的悖论[2],亟须打开农田基础设施治理结构“黑箱”,关键在于找准“契约选择”这一要点,理清“物”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权与责,重构新型包容性利益关系[3]。

现代契约经济学认为,所有交易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其目标是减少机会主义和实现互利共赢。不同的学者对契约有着不同的理解,威廉姆森把市场、混合制、层级制都看做一种契约形式。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中提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两类契约安排,为后续研究奠定重要基础。Raynaud[4]区分了具有强制性的显性契约和富有灵活性的隐性契约,前者利用明确的合同条款规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后者依靠主体间的情感、风俗习惯和威望等非正式自我履约机制来起作用。契约理论的应用也十分广泛。在农业领域,分析小型农田水利主体对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不同组合的选择[5],理清各主体的契约选择行为机制[6],以培养各主体契约精神,为农田水利设施建管护有机衔接营造良好的“软环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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