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变化调整的浅析
2021-10-27谢化宏
谢化宏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 厦门 361000)
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表注及表格项目的调整
1.表注中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诠释:“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
分别将原料使用场景在表格中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联动。
(1)“拟调整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成分”有17 个,笔者与随后公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 号)》的附件2《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和附件3《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比对后,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有35 个,如HC 蓝 NO.4、二甘醇、季铵盐-15、圆叶牵牛(IPOMOEA PURPUREA)提取物;
(3)“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有723 个,如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三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椰油酰基水解胶原 TEA 盐。
2.表注中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的中英文名称的使用指出了出处:“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tn)名称/英文名称,参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与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PCPC)编撰的《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2018版)》,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 名称的,使用时需予以说明。目录’INCI 名称/英文名称’栏中,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
3.规范了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和”**”的原料的使用,明确了使用时的条件,若未收载或标注具体原料名称时要求“应/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