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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企共建在基层国企廉政建设上的作用发挥

2021-10-25吴杭亮吴学铨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9期
关键词:体制机制纪检监察国有企业

吴杭亮 吴学铨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工作时刻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文结合近年来与当地纪委、监委共建经验和当地国企建设实际,总结介绍2018年以来监企共建在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上的实际作用表现,为解决当前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措施参考。

关键词:体制机制  监企共建  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已成为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基层国有企业如何克服各种困难问题,切实履行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借助监企共建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有益且有效的尝试。

一、监企共建的现状

检察院和企业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多年来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2018年,国家监察委成立之后,原检察院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职能转隶到监察委,监察委与企业的共建机制成为检企共建的延续和扩展。监企共建通俗地来讲,就是地方监察委与企业通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帮助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廉”动力。

当前,开展监企共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项目带动。以企业开展的重大工程项目为切入点,通过签订监企共建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情况发生,为实现项目“管理优良、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延伸共建内容,在执纪审查、廉政警示教育等方面开展协作配合。二是深化内控。企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与监察委签订共建协议、联合成立共建示范单位等方式,开展纪法宣讲、警示教育、风险防范、建章立制、案件查办协作等工作,强化企业内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优质、干部廉洁”发展目标。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新的使命和任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新气象新作为。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1.认识上有差距。党委本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但有的党委班子成员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主抓主管的事,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和检查不够。[1]

2.执行上有差距。虽然每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党委和党委成员都分解到了具体工作事务,但更多的都还是停留在纸上,抓党风廉政建设只做“领导者”,不做“执行者”,具体的推动落实工作主要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承担。

(二)监督责任落实有缺陷

1.机制上有缺陷。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既是党内监督的专职部门,也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内部行政部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司党委的双重领导,这一设置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留下了空间。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年底的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几年一轮的巡察,存在监督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作为同级的纪委书记,由于平时许多事务都要其他班子成员配合,甚至在考核评价上都有求于人,多有“顾大局”、“随大流”思想,所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般也不太好“红脸出汗”。纪检监察部门虽然有双重领导机制保障,但由于不是派驻机构,更多的还是要听从公司党委领导,监督的底气不足,执纪问责的独立性不强。

2.监督上有缺陷。一是在监督什么上有片面性。虽然制度文件上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开展纪律监督、政治监督、作风监督和日常监督等监督内容,但是要开展具体监督工作时,监督什么就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往往是一些上级关注的或公司领导强调的事项被经常监督检查,一些不被关注的事项则常年无人问津,甚至偶尔检查一下不被关注事项会被认为是越俎代庖或者是故意“找茬”。二是在怎样监督上有短板。有些监督事项如工程项目、费用报销等,往往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有限,履历和知识构成难以完全胜任部分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纪问责不够有力

1.在精准执纪上不够有力。对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来说,往往是好几年才有一个问题线索要调查核实处理,开展执纪问责的业务比较生疏。即使有制度文件指导和偶尔的培训,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有偏差。特别是根据被调查核实的问题线索,该如何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被问责对象时往往做不到精準。

2.在推动问责上不够有力。面对一件被查实的问题线索,在判定该给予问责对象何种处理以及处理轻重时往往会受到多方面干扰。加之许多制度文件规定的处理等级和轻重是一个区间范围,也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能不能得到认同和执行造成了困扰。导致在量纪和保护干部之间有时会存在偏差,对纪律的刚性执行不够到位,从严管理体系、正向激励体系在实际运用中出现“打折扣”现象。

(四)教育资源相对有限

1.廉政教育形成的合力有限。通常意义上的廉政教育,应该是包含理想信念教育、纪律法规教育、警示教育、红色文化教育、家风家教教育、道德风尚教育等等,但在基层国有企业,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不同的教育内容难以得到统筹安排,而纪检监察部门能有效推动的往往只是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2.廉政教育的资源相对有限。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纪律规矩教育和警示教育过程中,由于资源有限导致手段和形式比较单一,往往只能开展一些组织学习或转发文件等形式的教育,即使开展一下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由于案例有限往往频次也很少。廉政教育资源的不足导致廉政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借助监企共建加强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

面对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通过引入监企共建这一模式,可以有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丰富教育资源,筑牢拒腐防变堤坝。

监企共建可以弥补企业在廉洁教育方面形式单一、内容匮乏等问题:借助监察委师资优势,为企业开展廉政讲座;定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监察委提供的本地发生典型警示案例,让干部职工感受到警示时刻在身边;通过监察委的联系,让干部职工到廉政文化展馆、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精神洗礼。监企共建提供的丰富廉政教育资源,有助于企业打造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警示教育体系,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筑牢廉洁从业的思想防线。

(二)引入外部监督,保障重点项目安全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重要物质采购,在关键节点邀请监察委予以“把脉问诊”,提升企业的廉洁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在项目招标阶段,提前将招标文件发送至监察委,由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相关条款设置的合理性,降低项目风险。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邀请监委同志列席项目第一次会议,告知各参建单位廉洁要求;由监委牵头,联合当地住建、安监、质监等行政部门,不定期对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出监察建议书,有效提醒项目管理人员、震慑不法供应商;当项目出现较大问题,可以联合监委约谈参建单位企业负责人,及时纠正错误行为,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三)畅通沟通渠道,强化企业内控管理

国有企业在修订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管理时,可以请监察委同志立足预防职务犯罪角度,对企业内部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给予有效的指导。还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建议要重点开展的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增强党委主体责任意识和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能力。

(四)发挥专业优势,提升执纪问责水平

监察委开展专题业务讲座时,可以邀请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一起参加,共同参与交流讨论,切实提升企业纪检监察相关业务水平。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职工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处置不明确的情况下,监察委可以明确专门人员与企业对接,对共建单位问题线索处置中存在的问题答疑解惑、問诊把脉,对定性量纪提出明确意见,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升企业执纪问责水平,也可以帮助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避免一些外部干扰。

四、深化监企共建的建议

(一)上级纪委可以考虑把监企共建情况作为各地纪委加强监督的一项考核项,对开展监企共建工作成效较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提升地方纪委监委开展监企共建的积极性。

(二)要建立几项机制,推动工作开展。建立领导机制,加强监企共建的组织指导,保证监企共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建立沟通机制,通过举行联席会议、见面会等形式,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互通有无。建立保障机制。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保证共建工作顺利实施。[2]

参考文献

[1]刘伟  新时代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理论探讨》2019年第6期

[2]杨世海 加强企检联合共建工作的思考与探索  《中国煤炭工业》2018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吴杭亮(1973年1月),男,汉族,籍贯福建永定,职称:农艺师,本科,单位:福建武夷烟叶有限公司,单位所在省市:福建南平,单位邮编354000

吴学铨(1988年4月),男,汉族,籍贯福建大田,职称:工程师,本科,单位:福建武夷烟叶有限公司,单位所在省市:福建南平,单位邮编3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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