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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

2021-10-24郑奇鸿

现代企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公司法人监事会

郑奇鸿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法律意义上属于股东本位,是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分配模式。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新一轮改革关键所在,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升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一、国有企业的改革趋势

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根据国务院的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27.1万亿元。近年来,虽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但国有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收入在2019年达到62万亿元,比2014年的48万亿元增长了129.17%;2019年的利润总额为3.59万亿元,比2014年2.47万亿元增长了145.34%。

1992年后国有企业改革就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以及两权分离原则,从起初的放权让利到制度化改革,再到推进董事会改革试点,直到着重围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进国企改革,真正建立完善起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1.从公司制到董事会建设的改革进程。国企改革的发展就是沿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逐步完善,1994年,国务院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试点,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公司制企业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的责任制度为主要特征。

十八大以后,国企的现代企业建设进程加快,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情况发布显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改革的公司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覆盖面达92%;董事会建设深入推进,83户央企建立规范董事会,各省(区、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中也已有92%建立了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肖亚庆署名文章《深化国企改革》中明确提出要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切实落实董事会职权,改革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使董事会真正成为企业的决策主体。

2.“顶层设计”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企改革重点。2017年4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十六字特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2021年《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国企改革的趋势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越来越清晰,其着力点也更明确的落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果上来,国企改革进入更深层次,已真实触动到了根本点。

二、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分析和借鉴

从20世纪30年代美国代理理论研究开始,到近二三十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理论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受市场约束、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国家治理、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美英市场主导模式、德日银行主导模式和东南亚家族主导模式。

1.美英市场主导模式。美英市场主导模式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依赖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股东占据权力主导地位,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分权制衡关系,股东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者,董事会承担受托和监督义务。

2.德日银行主导模式。德日银行主导模式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对公司实行股本参与,直接控股。外部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集中持有公司的股权,又进行复杂的交叉持股,大股东和大债权人有强有力的监管作用。

3.东南亚家族主导模式。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股权高度集中,股权流动性非常弱,企业决策家长化,员工管理家族化,政府干预坚强有力。普遍存在任人唯亲,家族继承风险较大,家族企业社会化、公开化程度低的问题。

公司治理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是合理的分权制衡,西方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根据资本主义国家中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原则,界定公司中的权力: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并有权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权力来源股东会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经理受董事會的监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来执行公司决策;监事会具有监督权,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评价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效,最关键就是看能否解决公司治理成败的两个问题:第一是能否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第二是能否有效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方关系。各国公司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将在比较和择优过程中,逐渐形成趋同而稳定的模式。有研究表明,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大潮流中,未来各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将在形式层面产生一种相对趋同,而非全面、绝对趋同。

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以厦门国有企业为例)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应有效果,各参与治理方有较为突出的约束不够、权责不清、缺乏制衡等问题,部分董事会名不符实,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以厦门市国资委监管的一二级的国有企业为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厦门A集团成立于2014年5月,是厦门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组成,董事会下设立了战略发展、预算管理、薪酬绩效、风险控制四个委员会,经营班子接受党委会和董事会的领导,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决策运作。其下属成员公司厦门B集团是2003年组建成立的综合民生领域运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经营班子组成,董事会有外部董事。两个地方国企都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但在实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外部董事作用发挥有限,监事会监督力度无法保障,党委会与经营班子高度同质,经营班子权责边界不清。

从实证分析上看,我国国有企业还是存在董事会决策效率低,监事会监督力度弱化,各治理主体无法形成有效制衡等治理问题。国有企业企业高管行政化,通常由国资委选派,企业重大经营决议也需按管理层级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部董事独立优势作用有限,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

针对类似问题,厦门市国资委在《2020年厦门市国资委法治建设工作要点》中对改革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提出明确要求:持续加强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制定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与管理办法,完善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四、完善我国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

从内容体制上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也是造成国企腐败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根本上形成有效制衡的高效治理。

針对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解决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治理困境,通过科学的治理结构设计,摆脱国有资本属性的治理缺陷,实现不同类别国有企业差异化经营使命,形成员工、客户、股东、社会、产业五个方面利益的平衡。建立完善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党委会确定大政方针、董事会围绕战略布局、经理层具体实施的三个不同层面决策机制,各相关参与方形成相应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的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如下路径。

1.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必须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党建有机融合,加强统筹协调、决策监督,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2.要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董事会要围绕企业战略发展大局,发挥决策作用,完善外部董事履职监督,提高议事决策效率。

3.要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健全出资人监管机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国企市场化,出资人对经营者既要充分授权,又要有效管控和约束,实现出资人与经营者的目标、利益和行为的统一。

4.要完善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根据国企分类导则,合理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体系,充分竞争领域的国企要健全市场化职业经理人制度,尊重并积极兑现人力资本的市场价值,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并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综上,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着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实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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