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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自媒体企业流量变现的规制

2021-10-24苏荣瞬

现代企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主体内容企业

苏荣瞬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自媒体企业流量变现规制的相关问题概述

国外,自媒體的定义较早是由美国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二人提出,即“We Media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面的形式,将自主采集或把关过滤的内容传递给的途径。”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自媒体的定义为“传播者通过信息技术平台,以点对点或点对他人的个性化传播渠道。”

自媒体依据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媒体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的扩展,其名称如“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等;第二类是各类社会组织旗下宣传或媒体部门负责运营的账号主体,其名称如“范冰冰工作室”、“小米公司”等;第三类是以网民个人为主的传播者,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将自主采集或把关过滤的内容进行编辑和分享,其名称如“在下小苏”、“华农兄弟”等。这些自媒体主体中,大部分是以分享、传播和交流为目的,但也存在部分自媒体以盈利为目的,其背后是实体企业在运营,通过“内容——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获取利益。这种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在广告收入、内容付费、电商销售、直播打赏、付费社群中均有所体现。

新的商业模式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企业,但这些良莠不齐的自媒体企业屡屡出现制作内容低俗、销售商品质量差等行为,更有甚者通过捏造事件发生、泄露公民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博取流量关注,侵害了社会利益,亟待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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