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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和不作为犯罪的比较

2021-10-24郭佳宁

学理论·下 2021年10期

摘 要:作为是侵权行为的常态,而不作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不作为侵权的成立以侵权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侵权法理论中还有关于一般不作为侵权的探讨。与不作为侵权以特定的救助义务为成立前提相对应,一般不作为侵权的成立以一般救助义务为前提。在我国,一般救助义务被集中关注,源于刑法学界关于是否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激烈争论。道德入律在刑法领域更容易被接受,刑法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设定义务。因此,在理论基础上,违反一般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上的确立比刑法上“见死不救罪”的确立更为困难。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犯罪;一般救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0-0067-03

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侵权法与刑法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由于历史同源性,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从来都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离的。从行为的角度观察,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本质都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成立侵权和犯罪的客观基础。

侵权法与刑法领域存在着众多诸如因果关系、过错、违法性、法益等相同的概念和制度。对这些概念和制度进行比较,可以丰富侵权法的理论体系,提供解决相关问题的路径和观察的视角。

一、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侵权和不作为犯罪的共同要件

根据行为的形式和样态,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都是侵权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的行为,作为是侵权行为的常态,而不作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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