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析
2021-10-24王磊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21年10期
王 磊
(朝阳县水务局重点田建设办公室,辽宁 朝阳 122000)
0 引 言
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理顺管护主体及其职责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对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2]。同时,各地自行规定了相关权属证书、权利主体确定方式和产权形式,全县或全省统一的模式比较普遍,与产权证书国家统一监制、权利主体确定形式和产权形式全国统一的国土或林业等其它标的物不同,社会公众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证书的认可度不高,缺乏法律严肃性,不利于产权流转、产权融资以及在全国的推广。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产权制度改革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合理确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各类产权主体及其职责、科学优选不同类型设施改革模式、明确界定所有权权能与产权形式、准确判断产权客体条件等,为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等配套制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3-7]。
1 农田水利设施产权
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防治农田盐碱、旱涝灾害而采取的排水、灌溉等工程设施。一般地,将除涝范围2000hm2、渠道流量1m3/s、灌溉面积666.7hm2、库容10万m3以下的水利工程统称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涉及范围较广泛,小型水源工程、泵站、灌区、排涝工程、小型灌溉片和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等均属于其范畴[8]。
1.1 产权客体的必要条件
稀缺性、可控性和有用性为产权客体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现阶段,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且总量较少,其稀缺性特征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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