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实务问题研究

2021-10-22王会军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1年10期

【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为了统一正确的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与民法典同步生效。该司法解释的出现,对担保实务影响深远,尤其是对抵押预告登记的突破性规定,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实质效力,发生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这对预购商品房的抵押实务意义重大,笔者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深究。

【关键词】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实质效力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8.012

1、问题的提出

在先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做出规定,并未明确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仅是概括性的提到其他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2016年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提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仅是简单的缩略规定。后续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再次提到抵押预告登记,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实质效力,这是具有突破性的规定。至此,抵押预告登记有所成形,貌似可以解决实践性难题,但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具体如何在预购商品房抵押中应用,这是值得思考的。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不动产的抵押有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也就是不动产抵押权的预登记和本登记。预购商品房不具备首次登记的自然条件和权利条件,其抵押登记更是无从谈起,被迫进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这就是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起因,其实就是预购商品房本身决定了其抵押登记的情况。与此同时,预购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