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刚性兑付时代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回归
2021-10-21白牧蓉李其贺
开发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白牧蓉,李其贺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提要: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上位法的模糊及监管体系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的大量问题。经过数个阶段监管理念与制度的变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回归本源。具有中国特色的刚性兑付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中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模糊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淡化了资产管理人的受托人理念,使得资产管理人的行为乃至行业监管与司法实践均偏离了信义义务制度体系的应然方向。在去刚性兑付的背景下,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特别是勤勉义务应当进行明确的类型化规范。资产管理行业应当以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包含信义关系的法律作为上位法,并辅之以监管规章的体系化完善,同时明确资产管理人违反具体信义义务的责任认定标准,进而实现资产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问题缘起
我国资产管理业被描述为“学理法理不统一、制度框架不健全,却存在着强烈的市场需求与创新热情”的行业[1]。资产管理的定义和内涵一直以来并未得到统一,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投资者的特定目标和利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2]11。实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金融机构跨行业合作、混业经营的形态,呈现出“泛资管”或“大资管”的局面(以下称为“大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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