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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重污染企业迁移与协同治理效果*
——基于异地设立子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1-10-20王伊攀

经济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企业

王伊攀 何 圆

(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 山东烟台 264005)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较严格的环保政策,环境规制执行力度空前加大。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中央政府在环境治理上表现出空前的决心,也取得了巨大成效(罗知和齐博成,2021)。与此同时,在环境污染主体这一层面,我们也要关注重污染企业作为绝大多数污染物的直接生产者是如何应对环境规制的,这些企业的应对策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央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切实贯彻到环境质量改善的实践之中,进而影响守好青山绿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在现实中,重污染企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约束,为了避免被关停取缔,他们无非有两种选择:就地转型或向外转移。前者符合政策期望,利用环境规制手段倒逼重污染企业绿色化转型是环境规制的初衷,也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后者可能更符合企业利益。事实上,由于转型面临投资规模大、风险高等难题,将污染生产部分转移至低规制区域是重污染企业更理性的选择,“污染避难所”效应即是这种策略的产物。众多重污染企业微观上的迁移决策,在宏观上造成了中国环境污染经历由东部向中西部的迁移。环境规制的初衷并非是诱导污染企业换个地方污染,污染企业以跨区转移规避环境规制的策略行为会使政策失去着力点,抵消单边治理效果,进而制约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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